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于菲律賓共和國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轄權問題的立場文件
2014-12-07 09:59:13??來源:新華網(wǎng) 責任編輯:陳瑋 孫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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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wǎng)北京12月7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于菲律賓共和國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轄權問題的立場文件 (2014年12月7日) 一、引言 1. 2013年1月22日,菲律賓共和國外交部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菲律賓大使館稱,菲律賓依據(jù)1982年《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二百八十七條和附件七的規(guī)定,就中菲有關南海“海洋管轄權”的爭端遞交仲裁通知,提起強制仲裁。2013年2月19日,中國政府退回菲律賓政府的照會及所附仲裁通知。中國政府多次鄭重聲明,中國不接受、不參與菲律賓提起的仲裁。 2. 本立場文件旨在闡明仲裁庭對于菲律賓提起的仲裁沒有管轄權,不就菲律賓提請仲裁事項所涉及的實體問題發(fā)表意見。本立場文件不意味著中國在任何方面認可菲律賓的觀點和主張,無論菲律賓有關觀點或主張是否在本立場文件中提及。本立場文件也不意味著中國接受或參與菲律賓提起的仲裁。 3. 本立場文件將說明:菲律賓提請仲裁事項的實質是南海部分島礁的領土主權問題,超出《公約》的調整范圍,不涉及《公約》的解釋或適用;以談判方式解決有關爭端是中菲兩國通過雙邊文件和《南海各方行為宣言》所達成的協(xié)議,菲律賓單方面將中菲有關爭端提交強制仲裁違反國際法;即使菲律賓提出的仲裁事項涉及有關《公約》解釋或適用的問題,也構成中菲兩國海域劃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而中國已根據(jù)《公約》的規(guī)定于2006年作出聲明,將涉及海域劃界等事項的爭端排除適用仲裁等強制爭端解決程序。因此,仲裁庭對菲律賓提起的仲裁明顯沒有管轄權。基于上述,并鑒于各國有權自主選擇爭端解決方式,中國不接受、不參與菲律賓提起的仲裁有充分的國際法依據(jù)。 二、菲律賓提請仲裁事項的實質是南海部分島礁的領土主權問題,不涉及《公約》的解釋或適用 4. 中國對南海諸島及其附近海域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中國在南海的活動已有2000多年的歷史。中國最早發(fā)現(xiàn)、命名和開發(fā)經營南海諸島,最早并持續(xù)對南海諸島實施主權管轄。20世紀30年代至40年代,日本在侵華戰(zhàn)爭期間非法侵占中國南海島礁。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結束后,中國政府恢復對南海諸島行使主權,派遣軍政官員乘軍艦前往南海島礁舉行接收儀式,樹碑立標,派兵駐守,進行地理測量,于1947年對南海諸島進行了重新命名,并于1948年在公開發(fā)行的官方地圖上標繪南海斷續(xù)線。中華人民共和國1949年10月1日成立以來,中國政府一直堅持并采取實際行動積極維護南海諸島的主權。195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于領海的聲明》和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qū)法》均明確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包括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和南沙群島。上述行動一再重申了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相關的海洋權益。 5. 20世紀70年代之前,菲律賓的法律對其領土范圍有明確限定,沒有涉及中國的南海島礁。1935年《菲律賓共和國憲法》第一條“國家領土”明確規(guī)定:“菲律賓的領土包括根據(jù)1898年12月10日美國同西班牙締結的《巴黎條約》割讓給美國的該條約第三條所述范圍內的全部領土,連同1900年11月7日美國同西班牙在華盛頓締結的條約和1930年1月2日美國同英國締結的條約中包括的所有島嶼,以及由菲律賓群島現(xiàn)政府行使管轄權的全部領土。”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菲律賓的領土范圍限于菲律賓群島,不涉及中國的南海島礁。1961年《關于確定菲律賓領海基線的法案》(菲律賓共和國第3046號法案)重申了菲律賓1935年憲法關于其領土范圍的規(guī)定。 6. 自20世紀70年代起,菲律賓非法侵占中國南沙群島的馬歡島、費信島、中業(yè)島、南鑰島、北子島、西月島、雙黃沙洲和司令礁等島礁;非法將中國南沙群島部分島礁宣布為所謂“卡拉延島群”,對上述島礁及其周邊大范圍海域提出主權主張;并對中國中沙群島的黃巖島提出非法領土要求。菲律賓還在有關島礁及其附近海域非法從事資源開發(fā)等活動。 7. 菲律賓上述行為違反《聯(lián)合國憲章》和國際法,嚴重侵犯中國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是非法、無效的。中國政府對此一貫堅決反對,一直進行嚴正交涉和抗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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