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于菲律賓共和國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轄權問題的立場文件
2014-12-07 09:59:13??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陳瑋 孫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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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國自主選擇爭端解決方式的權利應得到充分尊重,中國不接受、不參與菲律賓提起的仲裁具有充分的國際法依據 76. 根據國際法,各國享有自主選擇爭端解決方式的權利。任何國際司法或仲裁機構針對國家間爭端行使管轄權必須以當事國的同意為基礎,即“國家同意原則”。基于這一原則,出席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的各國代表經過長期艱苦的談判,作為一攬子協議,達成了《公約》第十五部分有關爭端解決機制的規定。 77. 《公約》第十五部分規定的強制爭端解決程序只適用于有關《公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締約國有權自行選擇第十五部分規定以外的其他爭端解決方式;《公約》第二百九十七條和第二百九十八條還針對特定種類的爭端規定了適用強制爭端解決程序的限制和例外。 78. 《公約》第十五部分這種平衡的規定,也是許多國家決定是否成為《公約》締約國時的重要考慮因素。在1974年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第二期會議上,薩爾瓦多大使雷納多·佳林多·波爾在介紹關于《公約》爭端解決的第一份草案時強調,有必要將直接涉及國家領土完整的問題作為強制管轄的例外。否則,許多國家可能不會批準甚至不會簽署《公約》(參見沙巴泰·羅森和路易斯·索恩1989年所編《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評注》第5卷第88頁第297.1段)。因此,在解釋和適用《公約》第十五部分的規定時,必須維護該部分的平衡和完整。 79. 中國重視《公約》強制爭端解決程序在維護國際海洋法律秩序方面的積極作用。中國作為《公約》締約國,接受了《公約》第十五部分第二節有關強制爭端解決程序的規定。但是,中國接受該規定的適用范圍不包括領土主權爭端,不包括中國與其他締約國同意以自行選擇的方式加以解決的爭端,也不包括《公約》第二百九十七條和中國2006年根據《公約》第二百九十八條所作聲明排除的所有爭端。對于菲律賓所提仲裁事項,中國從未接受《公約》第十五部分第二節規定的任何強制爭端解決程序。 80. 根據國家主權原則,爭端當事國可自行選擇爭端解決方式,《公約》對此予以確認。《公約》第二百八十條規定:“本公約的任何規定均不損害任何締約國于任何時候協議用自行選擇的任何和平方法解決它們之間有關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的權利。” 81. 當事國自行選擇的爭端解決方式優先于《公約》第十五部分第二節規定的強制爭端解決程序。《公約》第十五部分第一節的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作為有關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各方的締約各國,如已協議用自行選擇的和平方法來謀求解決爭端,則只有在訴諸這種方法而仍未得到解決以及爭端各方間的協議并不排除任何其他程序的情形下,才適用本部分所規定的程序。”《公約》第二百八十六條也規定:“在第三節限制下,有關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任何爭端,如已訴諸第一節而仍未得到解決,經爭端任何一方請求,應提交根據本節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法庭。”可見,只要當事方已經自行選擇爭端解決方式并且排除其他任何程序,《公約》規定的強制爭端解決程序就完全不適用。 82. 締約國自行選擇爭端解決方式的優先性和重要性在2000年南方藍鰭金槍魚仲裁案裁決中得到了進一步肯定。仲裁庭指出,“《公約》遠未建立一個真正全面的、有拘束力的強制管轄制度”(裁決第62段),“《公約》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一款允許締約國將第十五部分第二節強制程序的適用限定在所有當事方均同意提交的案件”(裁決第62段)。如果第十五部分第一節的規定不能得到有效遵守,就會實質上剝奪締約國基于國家主權自行選擇爭端解決方式的權利,從而違反國家同意原則,破壞《公約》第十五部分的平衡和完整。 83. 相關司法或仲裁機構在行使確定自身管轄權方面的權力時,也必須充分尊重締約國自行選擇爭端解決方式的權利。《公約》第二百八十八條第四款規定:“對于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轄權如果發生爭端,這一問題應由該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決。”中國尊重相關司法或仲裁機構根據《公約》所享有的上述權力,但同時強調,相關司法或仲裁機構在行使其權力時不應損害締約國自行選擇爭端解決方式的權利,不應損害國際司法或仲裁必須遵循的國家同意原則。中國認為,這是仲裁庭在適用第二百八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確定自身管轄權時所必須受到的限制。總而言之,“爭端當事方是爭端解決程序完全的主人”(沙巴泰·羅森和路易斯·索恩1989年所編《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評注》第5卷第20頁第280.1段)。 84. 中國尊重所有締約國依據《公約》的規定適用強制爭端解決程序的權利。同時,需要強調的是,《公約》第三百條規定:“締約國應誠意履行根據本公約承擔的義務,并應以不致構成濫用權利的方式,行使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管轄權和自由。”菲律賓明知其所提出的仲裁事項本質上是島礁領土主權問題,明知中國從未同意就有關爭端接受強制爭端解決程序,明知中菲之間存在關于通過談判方式解決有關爭端的協議,還要單方面提起強制仲裁,違反了《公約》的相關規定,無助于爭端的和平解決。 85. 鑒于上述,并基于仲裁庭對本案顯然不具有管轄權,中國政府決定不接受、不參與仲裁程序,以捍衛中國自主選擇爭端解決方式的主權權利,確保中國依據《公約》于2006年作出的排除性聲明起到應有的效力,維護《公約》第十五部分的完整性以及國際海洋法律制度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中國的這一立場不會改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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