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10日對寧夏經信委原副主任高重瞳受賄案一審宣判,高重瞳因受賄134萬余元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 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高重瞳在擔任銀川市房產管理局副局長、局長,銀川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及北京市石景山區掛職副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共計折合人民幣134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高重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鑒于高重瞳如實供述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判處其有期徒刑9年,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記者張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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