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廣播網烏魯木齊12月12日消息(記者張孝成 通訊員劉丹)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日前新疆一男子楊某到鄰居何某那勸架,不想發生口角導致血壓升高、腦出血不治身亡。近期法院判決鄰居何某承擔30%賠償責任。 何某、楊某系一墻之隔的鄰居,均屬來疆務工人員,長期租住在新疆瑪納斯縣蘭州灣鎮大疙瘩村。7月21日晚,何某因瑣事與同居的女友張某吵架,楊某前來勸架。因勸說無果楊某便返回家中,張某之女張甲因年紀尚小懼怕家中爭吵,遂跟隨至楊某家。何某吵完架,出門推上摩托車準備離家出走,行至楊某家門口時,張甲罵了何某一句“勺子”(新疆方言,意為傻子),何某認為張甲的行為是楊某教唆所為,便與楊某發生口角進而互相廝打,二人的家人聽到爭吵聲后把他們分別拉回家中。后楊某從自家房子跑出來栽倒在門前的渠溝里且嘔吐不止。楊某隨即被送至石河子大學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搶救,于次日凌晨死亡。 8月17日,瑪納斯縣公安局以何某故意傷害情節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決定撤銷此前將此案作為刑事案件的立案偵查。8月18日,瑪納斯縣公安局作出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鑒定意見為:死者楊某因高血壓腦出血致腦受壓造成呼吸循環衰竭死亡,高血壓腦出血為其死因,外傷及情緒激動等為其死亡的誘發因素。 死者家屬以何某侵犯楊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為由將其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費等經濟損失。 瑪納斯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何某與楊某爭執、廝打的行為雖沒有直接導致楊某死亡,但這一行為導致楊某情緒激動,是楊某死亡的誘發因素。被告何某不能正確面對矛盾,處理方法欠妥,主觀上有過錯,對最終導致楊某死亡的后果應承擔次要責任。楊某也未能妥善處理雙方之間的糾紛,亦存在過錯,加之其死亡的原因是自身疾病的發作,因此楊某對其死亡后果應承擔主要責任。根據楊某死亡的原因、被告和楊某在處理糾紛中的過錯程度等因素,被告對原告楊某死亡所造成的損失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判決原告賠償各項經濟損失52112.77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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