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走私毒品罪,云南女子羅春香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2004年3月被改判為有期徒刑15年;2010年羅春香被裁定假釋。可是在假釋期內,她再次伙同他人販毒50公斤。2014年6月,蘭州中院一審以販賣毒品罪,判處羅春香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她的兩名同案犯被判處無期徒刑。對此宣判,被告人不服遞交上訴狀,2014年12月17日上午9時30分,這起上訴案在甘肅省高院進行二審公開審理。案件未當庭宣判。 2012年初,羅春香在假釋期,她卻與同居男友共同預謀購買毒品海洛因,運抵蘭州等地進行販賣。經羅春香聯系,其男友與弟弟在同年8月至10月間,首先前往緬甸,從他人處購買毒品海洛因。 接下來,1991年出生的新疆人牟強受羅春香的電話遙控,先后3次在云南省大理市從他人處接收毒品海洛因,并將接手的毒品藏匿在羅春香事先承租的大理市下關鎮房屋內。 2012年11月,羅春香先后兩次從承租屋內取出部分毒品海洛因后,交給1986年出生的甘肅東鄉人牟合麥,由牟合麥轉交給他人。 2012年11月26日上午,當羅春香再次將裝有海洛因的塑料袋交給牟合麥時被警方抓獲,當場查獲毒品海洛因2001克。后警方在羅春香房間查獲毒品海洛因共計50445克。除此之外,警方還從羅春香居住的大理市房屋內,查獲現金64萬元及分別存有14萬元、15萬元的銀行卡兩張。 2014年6月19日,蘭州中院對外公布一審判決,羅春香犯販賣毒品罪,與未執行完畢的余刑3年5個月零1天,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案的牟強、牟合麥被判無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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