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決 詐騙1.1萬元獲刑兩年半 2013年二審開庭前,李靖瀾的父母剛剛從四川趕赴海口。“我不相信女兒會去騙人,她連撒謊都會臉紅。”李的父親這樣認為。 李靖瀾,女,1988年2月9日出生,家住四川成都市青羊區。 李靖瀾表示,2012年,她辭職回成都后,一位親戚無意間查詢到她的網上在逃信息,顯示“涉案金額1.1萬元”。李靖瀾得知自己被網上通緝。在家人的陪同下,2012年4月27日,李靖瀾主動到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營門口派出所說明情況。 同年5月6日,李靖瀾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李靖瀾被取保候審。 2013年5月13日,李靖瀾因本案再次被刑拘,同月16日,其被執行逮捕。一天后,也就是2013年5月17日,白沙縣檢察院提起公訴。 2013年5月18日,白沙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李靖瀾被認定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發回重審 女子被判刑兩年再上訴 同年9月12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認為一審審理上訴人李靖瀾犯詐騙罪的審判程序違法,裁定撤銷白沙法院作出的(2013)白刑初字第38號判決書,并將該案發回白沙法院重新審理。 重審判決 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白沙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白刑重字第2號刑事判決,以詐騙罪判處李靖瀾有期徒刑二年。 白沙法院(2013)白刑重字第2號刑事判決認定,2010年8月29日,于某平和其助理被告人李靖瀾前往海南省白沙縣七坊鎮海南椰某香酒業有限公司找孟某平。在七坊鎮用餐后,李靖瀾與于某平返回海口。過后,孟某平與李靖瀾、于某平電話聯系,洽談有關海南椰某香酒業公司與金某高粱酒廠的合作事宜。孟曾經三次把自己酒廠的酒交由李靖瀾、于某平通過他人關系代銷。 2010年11月25日,在山東省鄒平黛溪山莊,孟某平繼續洽談有關酒業合作事宜。李靖瀾謊稱自己是某機構負責人副主席,并提供“葉瑪”的名片。為促成合作,李要求孟先加入該機構,并交納1萬多元手續費。 孟為提高酒廠效益,2011年3月7日,孟在海口向李提供的姓名地址匯款1.1萬元。李取款后,一直未幫孟辦理酒廠合作事宜,也未辦理加入有關機構的手續。 孟某平向于某平了解后發現,李靖瀾已經離開海南,無法聯系,他隨后報案。 孟某向白沙警方報案稱,李靖瀾以交納“入會費”為由,詐騙他1.1萬元。 白沙法院認為,李靖瀾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經構成詐騙罪。李靖瀾主動到案,未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不具備自首條件。 2013年12月19日,白沙法院作出(2013)白刑重字第2號刑事判決,以詐騙罪判處李靖瀾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1000元。 李靖瀾不服,再次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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