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物權穩定 便民利民
2014-12-23 06:45:35? ?來源:人民日報 責任編輯:陳瑋 李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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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推行,不會抑制房地產業發展 一些機構認為,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將抑制房地產行業發展。有研究報告稱,《條例》的頒布實施,將增加存量房交易市場的供給,加大房地產價格下行壓力。是這樣的嗎? 據介紹,首先,《條例》對不動產登記和不動產的基本概念予以明確界定。《條例》規定,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其次,《條例》明確了登記的不動產權利范圍。充分體現程序法為主、兼顧實體法的立法定位,以《物權法》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分類為基礎,在繼承現行相關法律規定的不動產物權基礎上,進行歸類融合,以羅列的方式列舉了集體土地所有權、房屋等建筑物和構筑物所有權、森林和林木所有權等十大項、十余種權利類型,明確了不動產登記的物權體系,基本實現了全覆蓋,統一了登記范圍。再次,《條例》明確了不動產登記的類型。將不動產登記分為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等8大類。這些規定,對于確保不動產登記的真實與準確,維護不動產登記簿的公示力與公信力,保護廣大民事主體的不動產物權,具有重要意義。 “長遠看,作為物權的權證,不動產統一登記只會有利于房地產業平穩健康發展,有利于房地產公平公正交易,有利于房地產市場機制的完善。一個穩定且有收益的房地產開發市場的形成,不會導致房地產投資的下滑。房地產投資的波動,從本質上來說,應該與經濟景氣周期和消費需求相關。”王廣華說。 有人認為,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是為房地產征稅鋪墊,是這樣的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孫憲忠認為,目前,我國房地產稅的征收還處在政策試點階段。不動產統一登記會給包括稅收等政府職能部門依法行政提供方便和條件。 官員財產公示與不動產登記不在一個體系,“小產權房”納入登記沒有依據 有不少人認為,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有利于反腐敗的推進。這種說法成立嗎?孫憲忠認為,按照物權公示原則,不動產登記簿應該具有公開性。這些觀點主要有二:一是要求不動產登記的資料要向社會所有的人公開,要允許人們自由地查詢他人的房產;二是把不動產登記和反腐敗立法相聯系,要求該條例能夠發揮監督官員房產擁有情況的作用。這些觀點有內在的聯系,在社會上有一定的呼聲,必須予以闡明。 一些人包括媒體炒作的“以人查房”和“以房查人”的話題,都是一種誤解。從國際經驗看,陽光立法內容很多,其中之一是要求官員公布其財產,以方便社會監督。這些立法是專門針對官員的立法,屬于官吏立法,和不動產登記立法不在一個體系之內。“不動產登記立法屬于財產立法,不論官員還是民眾,其不動產財產都要納入登記,但是陽光立法只能針對官員,不能針對一般民眾。法律可以要求官員公布其財產,但是不能要求一般民眾也公布其財產。”孫憲忠說。 對于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沒有考慮小產權房登記,魏莉華表示,由于歷史的原因和地方管理的差異,各地都存在一定數量的小產權房。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小產權房其實是沒有產權的房屋,但人們非要給它冠以美名“小產權”,其實是表達了各種利益訴求。從法律意義上看,把“小產權房”納入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是沒有依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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