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在粵津閩等自貿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行政審批
2014-12-29 06:55:39??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陳瑋 陳暉 |
分享到:
|
四、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四至范圍 (一)陸家嘴金融片區共34.26平方公里 四至范圍:東至濟陽路、浦東南路、龍陽路、錦繡路、羅山路,南至中環線,西至黃浦江,北至黃浦江。 (二)金橋開發片區共20.48平方公里 四至范圍:東至外環綠帶,南至錦繡東路,西至楊高路,北至巨峰路。 (三)張江高科技片區共37.2平方公里 四至范圍:東至外環線、申江路,南至外環線,西至羅山路,北至龍東大道。 授權國務院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目錄 序號:1 名稱:外資企業設立審批法律 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第六條:“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審查批準。審查批準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九十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內容:暫時停止實施該項行政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序號:2 名稱:外資企業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項變更審批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第十條:“外資企業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內容:暫時停止實施該項行政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序號:3 名稱:外資企業經營期限審批法律 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第二十條:“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由外國投資者申報,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期滿需要延長的,應當在期滿一百八十天以前向審查批準機關提出申請。審查批準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內容:暫時停止實施該項行政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序號:4 名稱: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設立審批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三條:“合營各方簽訂的合營協議、合同、章程,應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稱審查批準機關)審查批準。審查批準機關應在三個月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合營企業經批準后,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開始營業。” 內容:暫時停止實施該項行政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序號:5 名稱: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延長合營期限審批法律 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第十三條:“合營企業的合營期限,按不同行業、不同情況,作不同的約定。有的行業的合營企業,應當約定合營期限;有的行業的合營企業,可以約定合營期限,也可以不約定合營期限。約定合營期限的合營企業,合營各方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的,應在距合營期滿六個月前向審查批準機關提出申請。審查批準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 內容:暫時停止實施該項行政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序號:6 名稱: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解散審批法律 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第十四條:“合營企業如發生嚴重虧損、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規定的義務、不可抗力等,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報請審查批準機關批準,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登記,可終止合同。如果因違反合同而造成損失的,應由違反合同的一方承擔經濟責任。” 內容:暫時停止實施該項行政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序號:7 名稱: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設立審批法律 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第五條:“申請設立合作企業,應當將中外合作者簽訂的協議、合同、章程等文件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和地方政府(以下簡稱審查批準機關)審查批準。審查批準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四十五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內容:暫時停止實施該項行政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序號:8 名稱: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重大變更審批法律 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第七條:“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協商同意對合作企業合同作重大變更的,應當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變更內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記項目、稅務登記項目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內容:暫時停止實施該項行政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序號:9 名稱: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轉讓合作企業合同權利、義務審批法律 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第十條:“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轉讓其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權利、義務的,必須經他方同意,并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 內容:暫時停止實施該項行政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序號:10 名稱: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委托他人經營管理審批法律 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第十二條第二款:“合作企業成立后改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經營管理的,必須經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機構一致同意,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內容:暫時停止實施該項行政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序號:11 名稱: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延長合作期限審批法律 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第二十四條:“合作企業的合作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協商并在合作企業合同中訂明。中外合作者同意延長合作期限的,應當在距合作期滿一百八十天前向審查批準機關提出申請。審查批準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內容:暫時停止實施該項行政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序號:12 名稱:臺灣同胞投資企業設立審批法律 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 第八條第一款:“設立臺灣同胞投資企業,應當向國務院規定的部門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接到申請的審批機關應當自接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內容:暫時停止實施該項行政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
相關閱讀:
- [ 12-27]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并詢問國務院關于推進新農村建設的報告
- [ 12-27]國務院批復同意永定撤縣設區
- [ 12-26]國務院同意永定撤縣 改設龍巖市永定區
- [ 12-26]溫商貸:貫徹國務院精神,助推企業走出去
- [ 12-26]解讀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加大金融支持企業“走出去”力度
![]() |
![]() |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