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單位賬戶公款80萬元,先后多次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獲益近3萬元,武漢市新洲區一街道辦事處女出納因犯挪用公款罪,近日一審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35歲的潘暉曾是武漢市新洲區倉埠街道辦事處民政辦公室出納。潘暉利用街道辦事處民政辦公室財務無對公賬戶,開設個人賬戶進行資金公私混用。法院審理查明,潘暉從2012年2月開始,先后將賬戶中80萬元公款用于個人多次購買理財產品。購買和贖回理財產品10多次,個人獲益2.9萬多元。 2014年4月,新洲區紀委調查倉埠街道辦事處民政辦公室相關問題時,潘暉主動交代其挪用公款的情況,并退出全部違法所得。 新洲區法院審理認為,潘暉身為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人員,利用擔任出納職務之便,挪用公款購買銀行理財產品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為侵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和國家的財經管理制度,已構成挪用公款罪。 鑒于潘暉自愿認罪,系自首,且挪用的公款全部歸還,法院對其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記者李勁峰、許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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