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翼翔攝 浙江在線·浙江城鎮網 01月08日 訊“存了錢,每月還有利息,錢是應該只多不少,有誰能想到,放在銀行里的錢,卻越來越少。”市民周先生拿著一本某銀行的存折找到了晚報《合力維權》欄目,稱15年前自己存的289.26元,如今只剩下209.97元。而他向該銀行詢問原由后,才知是因每季度被扣除了3元錢作為小額賬戶管理費。 周先生認為,自己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收取了小額賬戶管理費,銀行方面的做法很不合理。 那么,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投訴】存了15年,錢沒多反變少 據周先生說,他的這本存折是1996年在市區百里東路某銀行網店辦理的。根據存折內頁的信息顯示,至1999年11月1日為止,存折上的余額為289.26元。由于這是一本不可通兌的存折,只能在開戶行辦理存取款業務。 2000年,當周先生拿著存折想到該網點取款時,發現該網點已經搬遷,而搬到哪里不得而知。周先生說,之后,他向該銀行其他網點打聽,但只知道該網點搬到雙嶼了,但具體在哪個位置還是不清楚。為此,他曾兩次到雙嶼尋找,但沒能找到。 不久前,周先生整理東西又翻出了這本存折,決定再嘗試找找該網點。周先生說,這次,他先嘗試通過114查詢該銀行在雙嶼是否有網點,并要了幾個電話,逐個撥打后,終于找到了搬遷后的該網點。 周先生說,找到該網點后,他拿著存折趕去,但工作人員查詢后,說存折余額只有209.97元。他很詫異,便叫工作人員打印了賬戶明細,發現自2006年9月開始,每季度被收取了3元的小額賬戶管理費。周先生認為,他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收了費,認為銀行方面的做法很不合理。 【回應】合理收費,已盡到告知義務 前天下午,記者就此事聯系該銀行的相關工作人員。 該工作人員說,自2006年開始,該銀行開始針對存款金額不足500元的賬戶收取每季度3元的小額賬戶管理費;2011年銀監會等三部委發布《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免除部分服務收費的通知》,自當年的7月1日起,要求銀行針對已簽約開立的代發工資賬戶、退休金賬戶、低保賬戶、醫保賬戶、失業保險賬戶、住房公積金賬戶等免收小額賬戶管理費,其中并不包括普通存取款賬戶;去年8月1日,國家發改委及銀監會聯合發布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正式實施,根據辦法規定,對銀行客戶賬戶中(不含信用卡)沒有享受免收賬戶管理費(含小額賬戶管理費)和年費的,商業銀行應為其提供一個免收賬戶管理費(含小額賬戶管理費)和年費的賬戶(不含個人信用卡、貴賓賬戶)。這意味著,個人可向銀行提出申請,免除自己儲蓄卡的年費和小額賬戶管理費。 該工作人員稱,周先生的賬戶屬于普通存取款賬戶,因此截至2014年8月前都需要收取小額賬戶管理費;而由于周先生未到銀行提出申請,因此2014年8月起至今也還是需要收取小額賬戶管理費。 就周先生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收費一事,該工作人員表示,過去通訊不發達,沒辦法做到點對點通知,但該銀行網點搬遷和起收小額賬戶管理費都曾登報公示,已盡到告知客戶的義務。 【說法】收取費用,需征得客戶同意 儲戶的存款行為,是與銀行訂立了儲蓄合同,該合同應受我國《合同法》相關規定的調整。本案中,周先生辦理存折時是在1996年,當時其與銀行簽訂開戶申請書時,開戶申請書中并沒有注明收取這項小額賬戶管理費,而自2006年開始,其銀行開始針對存款金額不足500元的賬戶收取每季度3元的小額賬戶管理費。根據我國《合同法》相關規定,一方變更合同內容的,需要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因此,對于在銀行出臺收取管理費用規定之前就開戶的老儲戶而言,銀行在儲戶開戶時簽訂的合同中并沒有小額賬戶要收取管理費的說明,有單方面違約之嫌。若開戶協議沒有約定銀行有單方面變更的權利,則違反了《合同法》。 此外,國家發改委及銀監會于2013年8月1日聯合發布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正式實施,根據該辦法,個人可向銀行提出申請,免除自己儲蓄卡的年費和小額賬戶管理費。而銀行也沒有履行告知儲戶可申請免除自己儲蓄卡的年費和小額賬戶管理費的義務。故此,銀行方在沒有告知、并征得儲戶同意的情況下,對儲戶征收管理費的行為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 微信分享 關注浙江城鎮網微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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