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圖:張芳曼 日前,國務院發布《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破除養老保險“雙軌制”邁出關鍵一步。《決定》的出臺背景是什么?會帶來哪些變化?1月14日,記者采訪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負責人。 一問 雙軌制早就有,為啥現在改革 機關與企業同類人員之間的待遇差距拉大,產生不平衡 記者:企業職工上世紀末就實行了養老保險制度,而機關事業單位一直實行原來的退休制度,是為雙軌制。國務院作出了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改革開始破冰。為什么現在改革? 負責人:國務院決定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的一個重大舉措,也是改革條件逐漸成熟、社會共識逐漸凝聚的結果。可以從三方面觀察分析這一改革的背景。 第一,“雙軌制”的形成有其特定的歷史成因。上世紀80年代以前,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的退休制度雖然也是分別按照不同政策法規執行的,但都是單位自己負擔退休費用,待遇確定和調整機制也大體一致,都是與計劃經濟相適應的。也就是說,那時雖然也是“雙軌”,但矛盾不突出。 黨的十二屆三中全會后,經濟體制改革轉向以城市為中心、以國有企業改革為重點。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國有企業由原來的統收統支逐漸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被賦予用人和工資分配的充分自主權。在這一背景下,再延續企業自管職工退休的制度,難以適應市場平等競爭的需要,也無法為廣大職工提供穩定、可靠的養老保障,由“企業保險”轉向“社會保險”迫在眉睫,勢在必行。 因此,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就進行了地方性改革探索。90年代以后,逐步在全國范圍建立了統籌互濟的社會化養老保險制度,均衡了企業之間的退休費用負擔,最終形成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模式。后來,這一制度又擴大到各類所有制企業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等群體。到去年底,已覆蓋城鎮3.38億職工和退休人員。而機關事業單位,由于不像企業那樣處于經濟體制改革的最前沿,改革的重點是建立規范的公務員制度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而養老保障改革的進程相對滯緩,總體仍維持單位退休制度。這是形成“雙軌制”的歷史原因。 第二,“雙軌制”引發的矛盾愈益凸顯。機關事業單位現行退休制度實行近60年,對保障退休人員生活、穩定干部隊伍,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也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 從制度內部看,主要有兩個問題。一是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費用由財政或單位承擔,單位之間負擔畸輕畸重,一些地區和單位,特別是一些基層事業單位退休費不堪重負,甚至無法保證及時足額支付。二是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費是按“最終工資”的一定比例分檔計算的,難以充分體現工作人員整個職業生涯的勞動貢獻。 從全社會的角度看,也有兩個突出問題:一是由于制度模式不同,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養老保險關系相互轉移接續困難,制約了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二是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的退休費(養老金)待遇確定和調整難以統籌協調,同類人員之間的待遇差距拉大,產生不平衡。 第三,在實踐探索中逐步積累改革經驗。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一些地區和行業對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了探索,先后有28個省市開展了局部試點。2008年,國務院決定在5個省市先行開展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配套推進。這些改革取得了一些局部經驗,為全面實施改革奠定了實踐基礎。 二問 單位保障變社會保障,有何不同 養老金計發不再按級別,而是多繳多得、長繳多得 記者: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與原來制度相比有哪些重大變革? 負責人:第一,改革的范圍。確定為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這樣規定,與現行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和經費保障制度是相適應的。納入改革范圍的單位和人員,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從而根本改變了制度模式,從單位保障變為社會保障。 第二,繳費的基數和比例。規定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都要繳納養老保險費。單位按工資總額的20%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費,本人繳費工資高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不納入繳費基數,低于平均工資60%的以60%為基數繳費,即“300%封頂、60%托底”。個人繳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統一計息。這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是基本一致的,有利于實現制度之間的銜接。這是養老保障籌資機制的重大變革,從較為單一的由財政供款為主的渠道變為單位和個人繳費、財政承擔養老保險基金的兜底責任的多渠道籌資,形成單位、個人、政府共擔的新機制。 第三,基本養老金待遇計發辦法。改革后,基本養老金待遇分為兩部分:一是基礎養老金,以社會平均工資和本人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每繳費1年計發1個百分點,即繳費年限越長,待遇水平越高。二是個人賬戶養老金,累計歷年個人繳費的本息,除以規定的計發月數。從國務院《決定》附件“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可以看出:同樣年齡退休的,計發月數相同,所以繳費越多,待遇水平越高;而同樣個人賬戶積累的,退休越晚,計發月數越少,即除數越小,因而待遇水平越高。這是對退休養老待遇確定機制的重大改革,由原來按“最終工資”的一定比例分檔計發退休費,改為主要按照本人歷年繳費多少、繳費期長短來計算養老金標準,工作人員的職務、工資變動可以精細計算到每年、甚至每個月,能夠充分體現個人全部職業生涯所作貢獻。這樣規定,也是與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金待遇計發辦法相一致的,更加公平,也更富有激勵性,有利于引導單位為每個職工、每個在職職工為自己將來養老保障依法履行繳費義務。 三問 改革后,“中人”待遇如何調整 改革前的工作年限確定為“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記者:改革前后,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待遇如何銜接? 負責人:改革前后待遇銜接的總原則是,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老人”是指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員,他們原待遇維持不變,并參加今后的待遇調整。“新人”是指改革后新參加工作的人員,他們將來退休時,基本養老金為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之和。 “中人”是指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員,是目前數量最大的群體。對他們“逐步過渡”的政策,主要是兩條。一是他們在改革前沒有實行個人繳費的工作年限確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將來退休時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同時,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等因素發給過渡性養老金。二是設定一定期限的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實行養老待遇的新老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這樣,基本可以保證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隨著“中人”逐漸退休、“新人”越來越多,過渡性的政策安排逐步弱化,新制度逐漸居于主體地位,體現了平穩過渡的改革方針。 記者:改革后,基本養老金待遇如何調整? 負責人:改革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調整不再與同職級在職職工增長工資直接掛鉤,而是與企業退休人員以及城鄉老年居民基本養老待遇調整統籌考慮。這也是一個重大變革,有利于避免相互攀比,逐步建立起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障待遇調整機制。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確保安全。 改革后還將建立職業年金。職業年金在機關事業單位實施,資金來源由兩部分構成:單位按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兩部分資金構成的職業年金基金都實行個人賬戶管理。工作人員退休時,依據其職業年金積累情況和相關約定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這有利于構建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優化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待遇結構。(白天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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