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什么時候最多?答案是每年的春節前。去年,南京法院共受理一審婚姻家庭、繼承糾紛類案件10823件,而每年年底的一個多月,都是離婚官司的高峰期。昨天,現代快報記者從南京市民政局了解到的情況也顯示,最近來婚姻登記處離婚的夫婦比平時要多一些。據統計,截至昨天下午4點,今年1月份,全市共有1334對夫妻協議離婚,平均每天有70.2對夫妻變為路人。
值得一提的是,起訴離婚的案件中,不少都涉及財產分割問題。例如,妻子發現丈夫偷偷給“小三”48萬元,于是狀告丈夫和“小三”,成功討回48萬元后,就跟丈夫離了婚。這是近日來,南京中院公布的離婚家事審判中,夫妻之間共同財產處理爭議的一個典型案例。
現代快報記者 李紹富 項鳳華 徐岑
有人和平分手
為了“新的開始”
選擇在年前離婚
昨天上午,在南京玄武區婚姻登記處,在一對對喜氣洋洋來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新人中,有一位30歲左右的年輕女士,獨自一人,在門口徘徊。左看看右看看,終于走到前臺小聲詢問了幾句。隨后,工作人員將她領到了一旁。一了解,原來她是來咨詢辦理離婚手續的。
“我知道還有一個月就要過年了,但我不想這樣拖著了,離了婚,大家過年都好受。”她揪著眉頭說,她結婚才3年,“我們倆沒有多大的仇恨,結婚頭一年也挺甜蜜的,但是現在日子越過越無聊。”她表示,丈夫經常不在家,個把月回來一次,兩個人也沒孩子,天天一個人在家。跟沒結婚似的。
“他爸媽,我爸媽,都靠我一個人照料,家里馬桶壞了,還要自己修理,要他干嗎。”她賭氣地表示,自己要的是一個能在身邊知寒問暖的人,長期異地,丈夫又不細心維系兩人的關系,還不如離婚。“我已經考慮很久了,不想再拖到年后,還是早點解脫好。”旁邊工作人員勸說,提醒她馬上就過年了,家家都要團圓的,可她還是決定離婚,“辭舊迎新啊,這樣也是為了有個‘新的開始’。”
昨天,鼓樓區婚姻登記處負責人夏主任告訴現代快報記者,年底前不僅結婚的多,離婚的也不少,每天都有一二十對急著在過節前分手,怎么勸也勸不住,其中一些年輕人,是想好了才來的,手續齊全,來了就辦,幾分鐘后就領到了離婚證。
有人對簿公堂
丈夫給“小三”的錢,妻子能不能要回來?
丈夫出軌
兩年里,他先后送給情人48萬元
心平氣和地辦了離婚協議,好聚好散也就罷了,也有不少夫妻鬧到了法院。
今年40歲的陳軍在南京經商多年,事業有成的他,跟妻子雖然感情不是特別好,但日子還能湊合過。兩年前,在一次應酬時,陳軍認識了生意上的合作伙伴肖琴。肖琴年輕漂亮,而且性格溫柔,深得陳軍喜歡,兩人的交往變得頻繁起來。
兩人感情迅速升溫,并很快越過雷池。陳軍隔三岔五以出差為由,跟她在一起。得知肖琴要買房后,為了討肖琴歡心,陳軍主動往她銀行卡上打了20多萬元。后來,肖琴提出買車,陳軍又送上20多萬元。兩年以來,陳軍先后給肖琴銀行卡上打了48萬元。
妻子起訴
她起訴丈夫和“小三”,要求還錢
紙包不住火,兩人的特殊關系很快被陳軍的妻子發現,兩人大吵一架。后來,陳軍的妻子設法獲取了他跟肖琴之間的賬務往來,發現陳軍先后打給肖琴48萬元后,認為這筆錢是夫妻共同財產,陳軍不應該就這樣送給肖琴了。
陳軍的妻子曾找肖琴要過這筆錢,可肖琴稱是陳軍自愿給她的,不愿意還。為了要回這筆錢,不久前,陳軍的妻子一紙訴狀,把丈夫和肖琴告上了法庭,要求肖琴退還這筆錢。
在法庭上,陳軍的妻子稱,她和陳軍感情尚可,肖琴不但破壞了他們夫妻的感情,還占有了她家的財產。陳軍給她的這筆錢,屬于他們夫妻的共同財產,陳軍一個人無權處置。
法院判決
48萬屬夫妻共同財產,判“小三”全額返還
南京中院審理此案后,認定陳軍給肖琴的48萬元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沒經過妻子同意,而且這筆錢并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屬于無權處分。而肖琴在接受陳軍贈送的這筆錢時,已經知道陳軍是有家室的人,還無償接受,所以她的行為也不屬于善意取得。最終,法庭認定陳軍贈送給肖琴的48萬元屬無效贈送,判決肖琴全額返還這筆錢。此后,陳軍的妻子與其離婚。
法官介紹,“小三”事件違背了夫妻間相互忠誠的義務。在日常生活中,妻子面對“小三”,涉及財產方面,常以忍讓為主,不知道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丈夫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予“小三”,妻子都可以依法要回。
為了讓父母寬心
會忍到春節后
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每年春節前后都有一個離婚小高潮。2014年的春節在1月31日,根據市民政局統計,去年1月份,南京市有2575對夫妻選擇和平分手,2月份即年后則離了2470對。
猛一看,年前離婚多,年后一個月要比年前一個月,離婚量減少105對。仔細一看,其實不然。因為去年1月份,婚姻登記處有24個工作日(周六也是上班的),平均每天約有107對夫妻來辦理離婚。2月份本身只有28天,再加上春節放假,一共是19個工作日,平均每個工作日有130對夫妻離婚。也就是說,年后比年前,每天要多離23對。
“大概都是想瞞著父母和子女,先把年過了,也有想給彼此多一點相處考慮的機會。”南京市民政局有關負責人分析,年后來離婚的有不少是中年夫妻,不想讓年邁的父母擔心,所以為了不影響家人的情緒,苦撐著過完春節。“也有夫妻為了面子,擔心過年時親戚詢問,所以年后才會‘撕破臉皮’。”
不過,該負責人表示,也許是經過認真思考,所以這些夫妻辦理離婚手續時都很平靜,名下房產、債務債權、子女撫養問題都一一在離婚協議書中寫明了,好聚好散。
離婚時給妻子的財產,復婚后能不能要回?
離婚協議
離婚時,丈夫把房子贈予妻兒
南京人周亮和陳芳20多年前就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而且生了多個子女。
在1998年的時候,周亮以自己的名義買了一套房子,并登記在了自己名下。房屋買來之后,一家人就住了進去。2002年的時候,兩人才補辦了結婚登記。
到2006年時,雙方協議離婚,并約定房子歸陳芳和孩子共同所有。離婚后不久,周亮就跟他人結婚了。可再婚兩年后,他又離婚,并在2010年時跟陳芳再次登記結婚。
復婚之后
他獨占拆遷款,妻子將他告上法庭
2013年,陳芳和子女住的房子面臨拆遷,復婚后的周亮就跟拆遷辦簽訂協議,并將補償款占為己有。
沒想到拿了補償款后,周亮不想用于家庭生活,而是想自己亂花。這引起了陳芳的不滿,并稱原則上房子是她和子女的,補償款應該歸他們,周亮無權處置。而周亮卻稱,既然雙方復婚了,原來的房子也是他自己出錢買的,后來才贈送給陳芳和子女,現在復婚后,他要回來也沒什么不可以。因周亮拒絕給錢,陳芳就將他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決
當年贈予有效,丈夫不能隨便用拆遷款
南京中院審理后判決,周亮需全額返還拆遷款。法官介紹,周亮和陳芳在1994年前就以夫妻名義生活,屬于事實婚姻。當時買的房子,就應該算夫妻共同財產。
在離婚時,周亮自愿把屬于自己的那部分房產給了陳芳及子女。雖然后來雙方又復婚,但當年周亮贈予房產有效,房子已成為陳芳婚前的個人財產和子女的共同財產,跟周亮沒關系。復婚改變不了當年的有效贈予,所以周亮無權處置房產,不能隨便使用拆遷款。
(以上案例當事人均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