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彥明落網后,坦白18年前曾在內蒙古殺害一名小女孩。而此前王本余已為此案承擔罪責并服刑。這引起了檢察機關高度重視,監督盡責、察微析疑—— 十八年后還他一個公正 1月27日,記者從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獲悉,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李彥明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根據檢察機關指控,李彥明背負兩起命案,一起是1994年在內蒙古包頭殺害一名小學女生,另一起是2007年在北京殺害一名中年女性。后者由于證據不足未被法院認定,而被認定的內蒙古殺人案之前已由另一名男子王本余背負殺人罪名并服刑十八年。 王本余錯案得以糾正,源于北京、內蒙古兩地司法機關的不懈努力。 小女孩被殺,王本余被認定為兇手 1994年12月16日午后,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東河區居民周建剛(化名)8歲的女兒周小琳(化名)去上學,但直到晚上也沒回來。家人四處尋找不見蹤影,于是報警。第二天,警方將有作案嫌疑的王本余抓獲歸案。 當年的卷宗,作了如下記載:審訊之初,王本余稱是同住的李彥明殺害了小女孩,但兩天后他又改變說法,承認自己是兇手?!?2月16日中午1點鐘左右,我一個人去了二里半紅旗衛生院跟前,看見一個年齡大約七八歲的小女孩,拿一個墨色書包,就和她說:‘走,跟叔叔去叔叔家吃糖去。’小女孩就跟我回家了,一進家我就把她扔到雙人床上,雙手掐住她的脖子。” 幾天后,他再次供述:“那天中午,我先后攔住兩個小女孩,她們說要去上學。后來又過來一個女孩,我說跟我去我家吃糖去,就領上這個女孩去了我家。當時我就是想奸污她……之后這女孩死了。” 歸案后第二天,王本余帶領偵查人員在一處公路涵洞內找到了小女孩的尸體。 1995年3月,偵查機關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包頭市檢察院辦案人員訊問王本余并走訪證人后,要求偵查機關補充偵查。該院認為,認定王本余奸淫的證據不足,要求補充技術鑒定;認定王本余犯罪的直接證據沒有,且不能排除李彥明的嫌疑,應傳訊李彥明查證核實。 1996年11月,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王本余辯解稱周小琳不是他奸淫殺害的,而是李彥明所為;自己只是幫著把尸體拉上,由李彥明拋在涵洞內。 王本余的辯護人、包頭市昆都侖區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永平認為,指控王本余犯奸淫幼女罪缺乏確鑿有力的證據,“未從任何物證或被害人身體上提取出一枚被告人的指紋”;李彥明具有重大作案嫌疑,王本余為本案從犯,“王本余多次供述與其在一起居住的李彥明是本案真正罪犯”。 法院判決確認了以下事實:1994年12月16日13時40分許,包頭市東河區紅海一小幼兒班女學生周小琳上學途中,租房居住在學校附近的王本余以給“吃糖”為誘餌,將周小琳騙入家中,把其按在床上,強行實施奸淫。其間,王本余猛掐周小琳頸部,致其窒息而死。而后,王將周的尸體塞入竹筐,當晚把尸體用人力三輪車拉到東河區王大漢營子包伊公路7.5公里處拋于公路下涵洞內。最終,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王本余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以奸淫幼女罪判處無期徒刑;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1997年3月,內蒙古自治區高院核準死緩判決。刑事裁定書記載:王本余“沒有上訴”。 真兇落網,案件出現轉機 2007年8月7日晚,北京市豐臺區大紅門西前街60號門外發生一起兇殺案,死者系37歲的女子楊某某。 2012年2月13日,該案犯罪嫌疑人李彥明被北京警方抓獲。在審訊中,李彥明對殺害楊某某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此外還交代,1994年底的一天,在內蒙古包頭他和王本余合住的平房里,他殺了一個小女孩。他說,之所以起殺心,是因為幾天前,一名滿身酒味的男子曾追打他,“我跑回家,他也跟著跑進屋里,拿起屋里的菜刀要砍我,還讓我跪下。過了幾天,我看見打我的男子領著一個小女孩。又過了一兩天的一個下午,我在住地門口看見小女孩路過,就把她叫到屋里,用雙手掐住她的脖子……” 他還交代,見小女孩已死,他就把手伸進小女孩的下體……“我把小女孩放到竹筐里,后來王本余回來了,我說我把小女孩掐死了。到了晚上,王本余騎著三輪車,把筐裝到車里,我們騎車去了王大漢營子方向,在公路一個有橋的地方,把筐扔到橋下?!?/p> 李彥明的交代引起辦案機關高度重視。北京市檢察院副檢察長、時任北京市檢察院二分院檢察長盧希認為,王本余案為錯案的可能性較大,檢察機關對發現的問題應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決不能置之不管;必須掌握第一手情況,盡快赴王本余服刑監獄聽取他的供述及辯解?!耙拐嬲淖锓甘艿綉械膽土P,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該院立即組成調查小組前往內蒙古調查。該院未檢處檢察官孫威作為李彥明案承辦人,全程參與了案件調查和辦理。2012年12月,他見到了正在內蒙古伊金霍洛監獄服刑的王本余。王本余向他講述了案件經過: 1994年,他孤身一人帶著時年6歲的養女王俊,從四川老家來到包頭靠蹬三輪謀生,父女二人相依為命。由于他個子矮小,經常受欺負,李彥明常替他打抱不平,兩人便成了朋友。后來,李彥明搬到王本余租的房中同住。一天,李彥明被一個人酒后毆打,他為了報復就殺害了這個人的小孩。出于哥們兒義氣,他知道李彥明殺人而沒有告發,還幫李彥明拋尸。之后,李彥明逃離包頭,王本余被抓并被認定為兇手。 “王本余堅稱自己沒有強奸殺人,實屬冤枉,希望檢察機關為他申冤?!睂O威說。 檢察官發現諸多疑點 在對王本余案當年多本卷宗認真仔細研究后,調查組發現,王本余故意殺人案存在一些疑點: 首先是王本余的供述。王本余案發后共有10次供述,除了2次有罪供述,其他8次均指證李彥明殺人。兩次有罪供述也存在出入:一次稱在紅旗衛生院將周小琳騙走,而周小琳的父親周建剛則稱女兒在學校附近失蹤;王本余供稱作案時小女孩帶著一個書包,而周建剛稱女兒的書包在學校。另一次供稱,他先后攔截過兩個女孩沒成功,將第三個女孩周小琳帶走;偵查機關查找到的一名證人系一名8歲女學生,這名女生僅證明王本余問她“要錢嗎”,并未攔截,另一個被攔截的女孩沒找到。 其次是強奸的證據。王本余供稱在周小琳體內射精,但案發后司法鑒定并沒有在周小琳體內、體外及衣物上找到精斑。 再次是李彥明是否有作案時間。王俊和當時的一位鄰居作證稱,李彥明在案發前已離開包頭,故“李彥明不具有作案時間”;另外兩名證人則稱李彥明系案發后第二天離開,“李彥明有作案時間”。李彥明是否有作案時間,證據間存在矛盾。 最后是王俊的證言有疑點。她指認父親王本余殺害了周小琳,所作的兩份證言引起調查組的注意:一份有她的簽名,一份沒有她的簽名,“王俊當時只有8歲,作證情形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王本余被刑拘后,王俊被送到福利院,并且改了名字,長大后離開福利院不知去向。2013年3月,幾經周折,調查組找到了已經遠嫁福建的王俊。王俊回憶,當天李彥明就在家里,她放學回到家找東西時碰了裝尸體的竹筐,竹筐的蓋子就打開了一點,她看見里面裝著一個與她年齡相仿的女孩,“李彥明當時還大聲吼了我!”第二天早上,王本余告訴她李彥明被送走了。 “這證實李彥明有作案時間,也否定了王本余案卷宗中‘李彥明沒有作案時間’的證據。”孫威分析道。 為核實李彥明有罪供述情況,北京市檢察院二分院委托公安部法醫鑒定中心對周小琳傷情形成原因進行鑒定。李彥明坦白周小琳下體傷情是其用手摳形成,而王本余供述稱是性交導致。公安部的物證檢驗意見書證明,會陰部損傷符合鈍性物體作用形成,男性性器官單獨作用難以形成。 “王本余供述的性侵周小琳的行為,不足以造成其傷情,可以排除王本余的有罪供述?!睂O威說。 調查組還到案發地包頭市東河區二里半教育巷實地調查,找到了一個至關重要的證人——崔某。崔某證實,案發前一周,他6歲的女兒被住在王本余家的男子(指李彥明)攔截過,自己當時喝了酒打了這個男子。 “王本余的卷宗中,并沒有崔某的證言證據,可能他當時并沒進入偵查視線。”孫威分析說。 綜合全案證據,調查組認為,“李彥明為了報復,將周小琳誤認為是崔某之女而殺害。” “李彥明生性狡猾、手段殘忍,具有前科,用假身份證隱姓埋名多年,一直逍遙法外。我們必須擔當起法律賦予的職責,查清案件事實,確定真兇,還冤屈者清白,維護公平正義。”孫威說。 殺人罪名終洗清 王本余案也得到內蒙古司法機關高度重視。經過兩地溝通協調,2013年7月,在內蒙古服刑18年之久的王本余被釋放。 2013年9月,包頭中院再審該案。再審判決書載明:再審查明,王本余回家后發現竹筐內放置一具小女孩尸體,遂向李彥明詢問原因,李告知為報復小女孩父親而將小女孩領回來并掐死。 再審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王本余犯故意殺人罪和奸淫幼女罪,直接證據僅有王本余的供述,沒有客觀證據印證,部分間接證據存在瑕疵,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檢察機關在再審中提交的李彥明供述和公安部物證檢驗意見書等證據,證明本案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王本余在李彥明告知其殺害周小琳后,仍幫助李彥明拋棄尸體并送李彥明逃離包頭,其行為構成包庇罪,且情節嚴重,依法應予懲處。據此,法院以包庇罪判處王本余有期徒刑三年(刑罰已執行完畢)。 2013年11月,王本余獲得國家賠償150萬元。 記者聯系到王本余。他告訴記者:“宣布撤銷殺人罪名那一刻,我的眼淚一下子就涌了出來。在里面待了近20年,但我始終相信會有清白的這一天。” 42歲入獄,出獄時年近60歲。將近20年牢獄,讓王本余不堪回首。對于記者“李彥明殺人后,你為什么不報警?”的問題,他說,李彥明是一個心狠手辣的人,當時威脅他“你敢報警,我就殺了你和你女兒!”說著,李彥明就跪下求他不要報警。“我怕他傷閨女,心想人不是我殺的,即使把我抓住,大不了在里面關兩三年,后來才知道哪里是這么回事。都怪我糊涂,不懂法!” 2014年12月,在李彥明殺人案庭審中,王本余出庭作證,與李彥明對質。 防止冤錯案,制度和人都重要 王本余錯案得以糾正,司法公正最終得到維護,但錯案發生的原因值得反思。 “王本余包庇李彥明,準確指認拋尸地點,供述時真時假,這些誤導了偵查。”孫威認為,對于錯案發生,王本余有一定責任。 但導致錯案的主要原因,還在于之后辦案出現了偏差。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院長宋英輝教授認為,該案的證據沒有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沒有堅持刑事訴訟法證據標準。證據確實充分,要求與定罪有關的事實情節要有證據證明,經過查證屬實,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結論是唯一的。比如,當年案發時的鑒定,沒有準確反映出被害人遭受性侵的傷痕形成真正原因,說明當年的鑒定、比對存在疏忽,沒有達到定罪標準要求,沒有排除其他可能性。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許身健教授表示,我國法治建設已經取得巨大進步,但錯案仍時有發生,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和公信力。他說,學術界認為錯案形成的原因在于:由供到證的偵查模式,先入為主的片面取證,違反規律的限期破案,科學證據的不當解讀,屢禁不止的刑訊逼供等,“但根子在偵查環節”。 當然,錯案之所以發生,不單單是某個司法機關的問題。王本余10次供述8次指證李彥明作案,最終采信其有罪供述,“反映了過去司法實踐中存在有罪推定的辦案理念問題”。宋英輝指出。 防范冤假錯案發生,杜絕類似問題出現,國家正在采取有力措施。 2013年8月,中央政法委出臺關于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隨后,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了《關于切實履行檢察職能防止和糾正冤假錯案的若干意見》,提出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守防止冤假錯案底線,堅持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切實維護司法公正。 宋英輝強調,防止冤假錯案發生要注意兩點: 一是觀念上要樹立堅持法律規定的證據證明標準。證據不足、存在矛盾,一定要核實,如果查不清楚,要堅持疑罪從無的原則?!耙勺飶臒o有可能放縱罪犯,但將來一旦發現有罪證據還可追訴。如果定了罪,必然使無辜者被冤枉,也放縱了真兇。” 二是切實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辦案是一個復雜的過程,需要通過嫌疑人供述、證人證言、物證等重構犯罪事實,有很多因素可能導致判斷錯誤,如果外界加以干預,很可能加速錯誤判斷的形成?!靶乱惠喫痉ǜ母镏詮娬{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意義之一就是防止冤假錯案發生?!?/p> “防止冤假錯案,制度重要,人的因素也很重要?!痹S身健說。畢竟再精巧的制度需要人來運作,如果沒有盡心盡責、依法辦案的執法人員操作法律程序,即使法律規范再完備,程序設計再精巧,也會造成辦案差錯。錯案的發生,歸根結底是執法人員造成的,有些錯案可以通過強化機制有效避免,但有些錯案的發生則是執法人員責任心不強、執法素質不高造成的,必須提高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與能力素養。 “關鍵是要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依法治國的精神,按照法律規定和法律程序執法辦案。作為檢察機關,一定要切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確保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積極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北本┦袡z察院二分院政治部主任高凱最后說。(黨小學 趙曉星) |
相關閱讀:
- [ 01-27]“跑男”電影發終極預告 跑男團身陷“兇殺案”
- [ 01-14]停車場驚傳槍殺案:殺手3槍"爆頭" 堂兄弟慘死
- [ 01-14]臺北停車場驚傳槍殺案:殺手3槍"爆頭" 堂兄弟慘死
- [ 01-14]臺北停車場驚傳槍殺案:殺手3槍"爆頭" 堂兄弟慘死
- [ 12-27]云南致15人死傷兇殺案偵破:20歲嫌犯精神異常
- [ 12-26]云南德宏發生一起兇殺案已致5人死亡
![]() |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移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證號:1310572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閩)字第085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署)網出證(閩)字第018號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閩B2-20100029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閩)-經營性-2015-0001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擁有東南網采編人員所創作作品之版權,未經報業集團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傳播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舉報郵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