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寧永新派出所原民警涉嫌“釣魚執法”案開庭,涉案原所長、原民警及“線人”受審 庭上稱“罰款是為給派出所創收” 2014年9月,南寧市永新派出所的兩民警被媒體曝出涉嫌釣魚執法后,在網上被大量轉載,引發極大社會關注。此后,該案被南寧市公安局紀委移交至南寧市檢察院立案偵查;12月24日,南寧市興寧區檢察院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對南寧市公安局永新派出所原所長鄧建聰、原民警陳朝暉及同案的“線人”李其偉提起公訴。 2015年2月5日,此案在南寧市興寧區法院一審開庭審理,涉案的原所長、原民警及“線人”當庭受審。他們不僅表示“索要罰款是為了給派出所創收”,還道出了“線人”費以35%的比例高額“抽水”的內幕 案情 兩民警涉嫌釣魚執法 拿到“罰款”就放人 針對該事件的媒體報道中說,南寧一女子吳良彩被警方“釣魚”信用卡“套現”后,以“送去坐牢”相威脅,逼她再釣“下家”將功贖罪,并且吳良彩還不得已向警方繳納了近2萬元的罰款,卻沒有得到任何收據。在實名舉報涉嫌釣魚執法的警察后,吳良彩被立案成為犯罪嫌疑人,處于取保候審狀態。 在2月5日的庭審現場,公訴人指控,除了吳良彩這一起案件,檢察機關還查出了另外3起涉嫌“釣魚執法”的套現案。這4起案件的罰款總額達到了26萬余元。 經查,2014年3月27日,原永新派出所民警陳朝暉和協警黃凱、鐘思平(另案處理),根據陳朝暉的“線人”李其偉提供的線索,在南寧市東葛路園湖路口的尚沃航空票務公司,將涉嫌利用POS機非法套現的蔡某群、黃某真查獲,并帶回永新派出所調查。后陳、李、黃3人在明知蔡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犯罪的情況下,沒有按照法定程序辦理該案件,而是向蔡索取了8萬元所謂“罰款”后予以釋放,另外,還對刷卡人黃某真以刑事拘留相要挾,索取5000元后予以釋放。 2014年4月開始,永新派出所原所長鄧建聰授意陳朝暉可通過“線人”提供線索,以辦理“套現”案收取“罰款”的方式謀利。之后,陳、黃、鐘以及李四人,先后采用“釣魚執法”的方式,查獲涉嫌利用POS機非法套現的黃鵬、吳良彩、吳某全以及刷卡套現的李某等人,在向以上人員索取了17.51萬元“罰款”后,沒有依法進行處理就予以釋放。事后,陳朝暉將其中的13.5萬元交給鄧建聰進行分配。 檢察機關認為,鄧建聰、陳朝暉利用職務之便,伙同李其偉向他人索取財物,其行為均已觸犯刑法有關規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鄧、陳二人身為國家工作人員,伙同李其偉,濫用職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應當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應當數罪并罰。 庭辯 原所長授意還是原民警行為? 個人受賄還是單位受賄? 庭審一開始,被告人鄧建聰便表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受賄罪罪名有疑意。他說:“我認為自己沒有授意,因為陳朝暉只向我匯報過吳良彩這一起案件,其他幾起我都不知情”,他稱,對于吳良彩這起案件,他曾告訴陳朝暉如果構成犯罪就立案,構不成就罰款處理;他還說陳朝暉總共只給過他8萬多元,而不是陳所說的13.5萬,并稱自己“沒有把錢占為己有,因為我的目的只是為了獎勵派出所的辦案民警”。另外,鄧建聰認為自己在濫用職權方面的犯罪情節很輕微。 鄧的辯護人認為,鄧建聰曾明確表示“如果不構成案件的話可以罰款”,但陳朝暉的做法超出了他的示意,即使構成案件也仍舊以罰款處理,且陳也沒有提到釣魚執法手段。因此,辯護人認為鄧建聰只應對吳良彩這起案件中的罰款行為負責。 事實果真如此嗎?在隨后出庭受審的兩名被告人口中,出現了完全不一樣的說法。陳朝暉在庭上表示:“這幾起案件從頭到尾,鄧建聰都知道,因為每起案件我都向他匯報過,我也是在他的同意下去辦理的,而且派出所要放人,必須通過所領導同意。”陳朝暉稱,從獲得線索,到釣魚執法,再到抓捕犯罪嫌疑人,和嫌疑人“談數”,以及收錢放人,每個環節他都是經過鄧建聰的同意后進行的。而“線人”李其偉,也稱自己曾親眼看到以及親耳聽到,陳朝暉通過當面匯報以及電話匯報的方式,向鄧建聰匯報以上案件情況。為此,公訴人當庭駁斥了鄧建聰的說法,稱鄧的說法不符合事實。 而至于鄧建聰自稱只說過“如不構成案件可以罰款”一說,陳朝暉承認,事實上,這幾起案件中有3人可能已經達到了立案標準,但匯報給鄧建聰后,鄧表示只要交了罰款就可以放人了,程序只是一張扣押單,上面只有當事人的簽字。 另外,陳朝暉認為他不是個人受賄,而是為單位受賄。公訴人對此答辯道:“單位受賄應是以單位的名義,錢用于單位,但事實上被用于分配給其他參案干警的錢只是極少部分。鄧建聰說拿了3萬元給內勤用于食堂開支,也并沒有任何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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