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商業信譽的行為結果地在杭州 杭州警方具有管轄權 錢報記者結合最近的相關信息了解到,杭州警方于2月5日前往深圳了解相關情況,在當地警方配合下,調查詢問了公眾號“淘金地”的管理者向某。 而“淘金地”也發出了一篇《聲討杭州警察充當淘寶打手,跨省違法辦案》的文章。深圳迪蒙公司的董事長向雋表示,即便自己的微信公眾號有問題,也應該是深圳網監局來管轄。 對此,杭州警方昨天也發布信息稱,杭州警方于2月3日接淘寶(中國)軟件有限公司報案。經初查,“淘金地”微信公眾賬號與深圳市迪蒙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有關。依照辦案程序,2月5日在深圳警方的協助配合下,對相關人員依法進行了調查詢問。目前,公安機關仍在作進一步調查。 除此之外,阿里公司也發布信息,并不是因為迪蒙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轉載阿里巴巴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為由報案,真正的導火索是該公司公眾號于今年2月1日原創并獨家供稿的《淘寶阿里偷稅5萬億,超過100個國家GDP》一文,阿里巴巴認為,文中內容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屬于惡毒攻擊、誹謗、貶損商業聲譽。 據有關法律工作者表示,此案中,損害商業信譽的行為結果地在杭州,因此杭州警方具有管轄權,被詢問對象也有義務配合調查。 律師說法: 微信公眾號的不良言論是否會觸犯法律 這個事情引發公眾熱議,有一種爭議主要集中在如此操作的法律合理性上,對于大多數公眾來說,還想知道公眾號的言論也能構成誹謗嗎,構成犯罪嗎? 錢江晚報記者請教了點兵點將點ASir精英律師團成員浙江豐國律師事務所主任陳松濤律師。 首先公眾號的不良言論也可能觸犯法律,這一點是沒有疑問的。公眾號也是一種傳播渠道,并不會因為它這種嶄新的形式而不需要對自己的言論負法律責任。另外,公眾號是經過認證的,是反映公司意志的,調查和追究公司沒有問題。 因此警方啟動調查程序是符合法律精神的,關鍵是這個事情最后是否會構罪則很難說。 這樣一種行為可能會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構成損害商業信譽罪要有兩個行為,一是“捏造”,無中生有,事實虛偽;二是散布,用各種可以使眾人知道的方法擴散。還有一個構罪的要件是“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有其他嚴重情節行為。” 難點在于“造成嚴重損失”,可以由阿里自己提供證據,也可以依據警方的調查取證。但給阿里造成的損失,陳松濤律師個人認為比較難認定。 還有人提出是不是可以參照2013年最高院的司法解釋“謠言轉發500次可判刑”?陳松濤律師說,恐怕不行。因為那條解釋針對的是誹謗罪,誹謗罪是針對自然人,而非企業。 而浙江澤厚律師事務所蔡丹妮律師認為,《淘寶阿里偷稅5萬億,超過100個國家GDP》一文或涉嫌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依據刑法第221條,‘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如果最終警方調查確認該文關于淘寶阿里偷稅5萬億等內容沒有事實依據,則該文章撰寫及發布者最重可能面臨兩年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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