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臺州2月9日電(記者 謝盼盼 通訊員 羅潔)六旬老人參加了所在村集體報團組織的長途旅游,不料在途中因病猝死,家屬將旅行社告上法庭,旅行社卻以游客自身疾病致死為由不愿承擔賠償責任。9日,記者從浙江省臨海市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已開庭審理了這起旅游合同糾紛,最終判決旅行社承擔20%的賠償責任,賠償死者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等經濟損失共計14萬余元。 2013年9月,死者陳某所在的臨海市某村組織村民外出旅游,并與臨海某旅行社簽訂一份了《國內旅游合同》,約定由旅行社承接該村年滿60周歲的老年人共72人赴青島、蓬萊、煙臺、威海、旅順、大連五日游的旅游業務。旅行的第二天,旅行社在晚飯之后安排了一個小時的自由行活動,結果活動結束后發現陳某失聯。旅行社立即派人去尋找,發現陳某因心臟病的舊疾發作,暈厥在地上。 旅行社的工作人員將陳某送至醫院搶救,但最終沒有搶救成功,當晚宣布死亡。 死者家屬將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旅行社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費用共計79萬元。原告認為,旅行社在安排本次旅游時,對行程安排極不合理,死者在旅游過程中導游沒有及時跟進,沒有考慮老年人旅游的特殊性,在死者出現危險時沒有及時采取搶救措施,其死亡與旅行社的行為有直接的關系,并且被告旅行社違反旅游合同,沒有為旅游者辦理意外保險,其行為嚴重損害原告的合法權益。 對此,旅行社答辯稱:本次旅游考慮到人員基本上是老年人,對行程安排相當寬松,事發后也采取了積極搶救措施,被告已盡了安全保障義務,死者本身有心臟病及其他疾病,其死亡系自身身體原因所致,與旅游無因果關系,被告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臨時更改行程安排,未旅游團隊的同意,該行為應視為違反合同約定;死某應系自身疾病引起死亡,與被告的行為沒有直接因果關系,但被告的違反合同的行為及沒有安排導游陪同在高齡旅游者身邊對死者的發病起誘因作用,故被告對死者死亡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法院在綜合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各項因素對造成損害后果的原因力程度基礎上作出了如上判決。(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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