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寧德2月12日電 (曾鳴 葉茂)男子遭人持刀砍傷,結伙駕車尋仇時誤認仇家,劫持兩名無辜路人,并對其實施非法拘禁和毆打。福建寧德市中院12日披露,維持霞浦縣法院作出的判決:以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顏某勇、胡某有期徒刑1年、9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6月1日1時許,顏某勇在霞浦縣松城街道被何某某等人持刀砍傷。6月10日21時許,胡某得知之前砍傷顏某勇的一伙人在一酒店后,駕駛小車糾集顏某勇和林某某(未滿16周歲)等人到該酒店附近。 此時,胡某、顏某勇等人見楊某某騎摩托車載著鐘某某,認為2人是之前毆打顏某勇的一伙人,便尾隨并超車逼倒摩托車,致2人摔倒在地。隨后,胡某持匕首與顏某勇及林某某等人將楊某某、鐘某某挾持上小車,帶至胡某家中。 胡某、顏某勇等人用網線、數據線將楊某某、鐘某某分別綁在椅子上,期間楊某某持剪刀反抗,劃傷顏某勇等人,胡某、顏某勇等人即對楊某某拳打腳踢、甩打鐘某某臉部,胡某還持菜刀刀背拍打楊某某臉部,致其左眼眶、左右雙側臉部、左胸前壁受傷。 至2014年6月11日4時許,胡某、顏某勇等人先后將楊某某、鐘某某帶至一停車場,逼問打傷顏某勇一伙人的下落。由于楊某某、鐘某某一再否認,當日5時許,胡某、顏某勇帶楊某某看完當天監控錄像,確定楊某某沒有參與毆打顏某勇后,將2人帶回胡某家中,至當日7時許,才將2人放走。 經鑒定,楊某某的傷情構成輕微傷。審理期間,胡某賠償楊某某經濟損失8000元人民幣,并取得楊某某的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胡某伙同顏某勇等人持械非法剝奪二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胡某及顏某勇在非法拘禁他人過程中毆打2人,致1人輕微傷,予以從重處罰。胡某及顏某勇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均可予從輕處罰。胡某案發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已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上述裁判。(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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