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杭州2月26日電 (記者 趙小燕)一年多前,李妮在塞班島度蜜月遭遇飛機失事罹難后,陳女士夫婦和女婿蔡某狀告旅行社索賠230萬元的官司,26日在杭州上城區法院公開審理。 該案主審法官表示,這是新《旅游法》實施后境外發生飛機失事,家屬在國內索賠的首起官司,因此備受關注。 “我們就這么個女兒,叫我們以后怎么活!”陳阿姨哭著展示手機里女兒生前的照片,她說女兒長得很漂亮,個頭有1米67。 陳阿姨家在浙江嘉興,自己是臨時工,丈夫是下崗工人。家里負債勉強給女兒李妮讀完昂貴的四年三本院校。 2013年3月份,李妮與蔡某結婚,他們的塞班島蜜月之旅安排在當年的國慶金周,就在飛機失事的前一天,李妮還通過微信音頻給母親留言說自己還玩一天就回來了。 起訴書上稱,女婿蔡某與是李妮是大學同學,有多年的感情基礎,婚后生活一直很恩愛。美麗大方的李妮讓原告蔡某投入了全部的感情,李妮的離去讓蔡某承受著失去至愛、親人雙重痛苦。由于是蔡某帶李妮一起出去玩,如今發生這種事,身受重傷但僥幸逃生的蔡某面對著岳父母也是痛不欲生。 陳阿姨說,李妮失事時才26歲,正是花一樣的年齡。“如果他們的態度好一點,也不至于走到今天這一步。”陳阿姨以及其他同班失事飛機傷者的家屬說,在飛機失事后一年多時間里,旅行社沒有人上門慰問過一次,這讓他們感到寒心。 陳阿姨一方的訴訟請求包括喪葬費、誤工損失、交通費損失、住宿費損失、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財產損失等共計人民幣231萬余元。 在起訴狀中,李妮家屬提到,2013年9月9日,李妮與被告旅社社簽訂了一份《出境旅游合同》,合同約定:旅游路線為天寧塞班5H線,費用9350元,旅游時間為2013年10月2日-6日;合同還約定旅行社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應當事前向旅游者作出說明和警示,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危害發生。李妮按約向被告旅行社交付了費用。2013年10月6日零點,根據被告旅行社的旅游行程安排,李妮搭乘小飛機從天寧島返回塞班島。由于小飛機已很老舊,又恰逢為黑夜,飛機在飛行途中出現了嚴重故障,飛機墜落,直接導致李妮死亡。 此案與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旅游法》密切相關。根據該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違約的,由組團社承擔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由于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輔助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由公共交通經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 庭上,被告方極力推脫責任,“我們沒有賠償的義務,因為飛機失事不是我們造成的,也不是我們愿意看到的。” 該案中,被告包括浙江外海星空國際旅游有限公司和第三人浙江光大國際旅游有限公司。 浙江外海星空國際旅游有限公司一方表示,塞班島飛天寧游玩是旅游合同的一部分,而且兩地往來只能搭乘飛機,航線也是經過美國批準,乘飛機屬于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根據我國新頒布的《旅游法》由于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由公共交通經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作為旅行社他們沒有賠償的責任和義務。 死者家屬一方則認為,搭乘飛機是旅游觀光的一部分,因為這段飛行機票的費用不用另付,旅行社對旅客有安全保障義務,而且就在這起飛機失事的前一年,塞班島同家航空公司也發生飛機失事,旅行社并沒有提醒旅客。 死者家屬還特別提到,在李妮遭遇飛機失事前第三人是浙江光大國際旅游有限公司沒有發生任何關系,一個多月前本案第一次開庭時,對方才出現在法庭上。 而據了解,浙江光大國際旅游有限公司也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與浙江外海星空國際旅游有限公司簽訂的《聯合出境組團業務合作協議書》,并稱浙江外海星空國際旅游有限公司只是幫忙“收客”由他們來拼團組團。浙江外海星空國際旅游有限公司也表示塞班島也不是他們經營的線路,幫浙江光大國際旅游有限公司“收客”每位旅客身上才賺到100元左右。 因為雙方分歧太大,法庭經過一下午的審理后,審判長表示將擇日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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