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正調查王元松案立案過程 將依法依紀處理
2015-02-28 15:55:01??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王瓊 陳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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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2月28日電 據新華社“新華視點”官方微博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28日發(fā)布對記者段宏慶16日在網上反映立案難問題的回應:王元松對貴州省高院的國家賠償決定不服,申請最高法賠償委員會作出賠償決定。最高法立案庭按照國家賠償程序于25日受理。最高法監(jiān)察局正就立案過程進行全面調查,將依法依紀處理。 王元松,貴州省六盤水市人。29歲那年,王元松因所謂“故意殺人罪”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然而十年后,檢方卻又撤訴,王元松無罪獲釋。 2005年,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王元松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決生效后,王元松服刑,并提出上訴。省高院于當年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王元松仍不服,向省高院提出申訴,省高院于2010年作出裁定,維持原判。 2014年6月,貴州省高院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啟動對“王元松案”再審,認為原判認定王元松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并發(fā)回六盤水中院重新審判。2014年10月,該案在重審期間,六盤水市檢察院向六盤水中院以“王元松故意殺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不充分”為由申請撤訴,六盤水中院準許撤訴,之后檢察院對王元松一案作出不起訴決定。 2014年10月31日,王元松獲釋。此時距其因“涉嫌故意殺人罪”于2004年9月23日被逮捕已有10年。2014年12月,王元松向貴州省高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 貴州省高院審查認為,貴州省高院二審及裁定造成了王元松繼續(xù)被羈押,應為賠償義務機關。決定由省高院支付王元松3729天人身自由賠償金;由省高院為王元松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由省高院按照人身自由賠償金總額的20%支付王元松精神損害撫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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