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不滿十歲的夫妻不能協議離婚”提案被刪
2015-03-03 07:01:36??來源:人民網 責任編輯:陳瑋 李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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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民革中央在兩會上建議“孩子不滿十歲的夫妻不能協議離婚”的新聞受到極大關注。人民網記者與民革中央聯絡后得知,這份提案已經被修改。新修訂的提案中已經找不到“孩子不滿十歲的夫妻不能協議離婚”的表述,而是建議“有未成年子女的,協議離婚前須讓未成年子女表達其真實的意愿。”民革中央宣傳部的工作人員介紹,目前提案尚未遞交,最終的提案還要以提交到提案組的內容為準。 據了解,這份名為《關于修訂完善婚姻法律制度的提案》是基于民革中央去年針對婚姻法律制度實施情況在遼寧、天津、廣東等省市進行的調研。調研發現,現行婚姻法律制度存在諸多不足。 民革中央的調研顯示,婚姻登記程序過于簡單,離婚門檻低,致使近年來離婚率逐年攀升。提案稱,中國民政統計數據顯示,2002—2013年,結婚登記對數增長了71.4%,離婚對數增長了197.4%,離婚對數占結婚對數的比重從15.0%增加到26.1%。 對此,提案建議,修改完善婚姻登記程序,審慎辦理離婚登記。建立離婚登記預約制度,設置離婚熟慮期,給離婚當事人創造更多的思考時間,促使其更加慎重地處理婚姻關系。 而且,婚姻法對婦女及未成年子女正當權益保護不夠。婚姻法對有未成年子女的當事人的離婚缺少干預,同時還缺乏對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的保護,包括未明確父母已經離婚的未成年人監護權歸屬問題;缺乏對父母探視未成年子女權利的保障;未對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的最低標準作出規定,現實中撫養費的確定與執行難度很大。 對此,媒體報道稱民革中央曾建議,“在保護婚姻自由的同時,更需保護當事人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建議有10周歲以下子女的當事人,不適用協議離婚;有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協議離婚前須讓未成年子女表達其真實的意愿。” 人民網記者看到的修訂版提案將這段改為“在保護婚姻自由的同時,也需要保護當事人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有未成年子女的,協議離婚前須讓未成年子女表達其真實的意愿。” 此外,提案還建議在婚姻法中,確立“未成年子女權益最大化”原則,強化對未成年子女正當權益的保護,明確監護權歸屬問題;明確撫養費標準和探視要求及其它相關保障,對撫養費的最低標準作出明確限制。 另外,民革中央還認為,婚姻法對婦女正當權益保護不足,家庭財產認定范圍過窄,沒有將家務勞動等無酬勞動納入到夫妻財產范圍中;離婚后無收入來源且無過錯女方權益保障內容缺失等。 對此,提案建議,適時修改婚姻法,完善婚姻家庭財產制度。建立家庭貢獻價值量化制度,在離婚財產認定及分割制度中考慮家庭倫理因素,照顧婦女或弱者的正當權益。完善離婚后扶養制度。一方在離婚后,仍須對有困難的另一方承擔扶養義務。在夫妻財產分割方面,充分考慮家庭倫理因素。在不動產分割方面,加大對婚姻關系存續時間長短、婚后雙方共同還貸占總房款的比例、還貸時間、雙方經濟情況、子女撫養情況等等因素的考量比重,將其化為不動產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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