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信報推出信報律師團,由青島律師界在民商事、刑事、房產、婚姻家庭等領域有專長的知名律師組成,他們都是熱心公益的知名律師,將給您最專業的法律指導。本期重點推出兩個案例,并在此挑選部分問題答復上期咨詢的讀者,供市民參考。 丈夫有外遇的離婚問題 張先生與徐女士經媒人介紹認識,認識不久便訂婚;第二年,二人就在民政局登記結婚。結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是后來張先生迷戀網上交友,經常與網友聊天到深夜,在網上結交了陳某,隨后張先生與陳某偷偷同居。張先生外遇后,對家里的事情過問得越來越少,對妻子徐女士也冷淡了許多。張先生的這些異常行為被徐女士發覺,在徐女士的一再逼問下,張先生承認了自己有外遇的事實。徐女士不能接受丈夫張先生背叛自己的事實,欲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是就在此時,徐女士發現自己懷孕了。3月9日上午,山東崇杰律師事務所律師霍玉梅對城市信報/信網記者講述了這樣一個婚姻家庭案例。“徐女士擔心自己懷孕的情況會導致自己的離婚訴訟不被法院受理,特別著急。” 據霍律師介紹,徐女士的擔心其實都是多余的,因為女方在懷孕期間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律師:可以離,還可以要求賠償 《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本案例提起離婚訴訟的是正在懷孕的女方,為保障女方的身心健康,根據上述規定,法院可以受理此離婚案件。 霍律師表示,在此案例中,徐女士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的,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本案例中張先生未履行夫妻間應遵守的忠貞義務,對許女士造成心理上的傷害,根據上述規定,徐女士在起訴離婚的同時可以一并主張張先生對其精神賠償的請求。” 立遺囑分家產的問題 2007年,剛滿60歲的王女士因重病住院。病床前的王女士對房子的事情始終放心不下。原來,王女士家有一套房產,登記在王女士、老伴李先生以及小兒媳的名下。 王女士有四個子女,近年來,四個子女之間因為生活瑣事產生了糾紛,王女士擔心在她離世后,因為房屋再起紛爭,便跟老伴李先生商量立一個遺囑。王女士口述,讓小兒媳代寫遺囑,在鄰居小劉的見證下,小兒媳按照李先生和王女士的意思寫了一份遺囑,李先生和王女士簽上了各自的名字。此后,王女士和李先生相繼離世。誰知,雖然有了遺囑,四個兄妹還是因為房產起了糾紛。2012年,王女士的女兒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析產繼承這套寫有父母名字的房屋。 律師:遺囑繼承人和代書人關系太近 霍律師表示,本案中的代書人小兒媳與“遺囑繼承人”是夫妻關系,其作為代書人明顯與繼承法的相關規定不符,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這份代書遺囑最終被法院判決無效。“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立遺囑人簽名。但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者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見證人。” “遺囑失去效力后,本案所涉及到的房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的原則處理,鑒于除四個子女外,王女士與李先生均無其他繼承人,故每個子女可繼承四分之一的房產份額。”霍律師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贍養能力和有贍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贍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上期市民咨詢回復 王女士:我和丈夫書面約定婚后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但我因為要照顧孩子、打理家務等而失去工作,離婚時可以提出經濟補償請求嗎? 霍律師:可以。王女士因照顧孩子、打理家務等失去工作,可以認定付出了較多的義務,在離婚時可以主張丈夫給予經濟補償。《婚姻法》第40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王女士:離婚訴訟中,當事人已經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其本人是否必須出庭應訴? 霍律師:民事案件委托由律師代為訴訟的,當事人可以不出庭。但是,離婚案件本身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特殊性,離婚案件的當事人應當到庭,但是在當事人對身份事項已經向法庭明確表示其意見的前提下,在以下兩種情況才準予離婚案件的當事人不出庭。(1)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為精神病人的,可以不出庭。(2)離婚案件當事人有特殊情況,由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本人可以不出庭。如一方當事人在國外或者有重大疾病不能到庭的。 劉先生:重婚案件中,合法婚姻當事人能否請求參加訴訟? 霍律師:人民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準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吳女士:男女未婚同居產生矛盾,一方訴到法院的,法院會受理嗎? 霍律師:關于男女雙方要求解除同居關系,法院應根據不同的情況處理:(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前,訴爭當事人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定性。(2)1994年2月1日后,訴爭當事人符合婚姻實質要件的,應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婚姻登記,方可以離婚訴訟為由起訴;如當事人明確表示不補辦結婚登記手續的,除依法處理子女撫育及財產關系等事項外,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劉先生:男女雙方登記結婚后未共同生活,離婚時,男方可以一并請求返還彩禮嗎? 霍律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卻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城市信報/信網記者郭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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