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司法干預兩《規定》同亮相 歸攏“自由裁決”之手
2015-04-02 20:15:31?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唐麗萍 唐麗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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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4月2日電(記者盧俊宇)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中央政法委同時印發《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兩個《規定》在內容上配套銜接,分別從外部和內部兩個方面,共同構建防止干預司法的制度體系,保障司法人員司法獨立公正辦案。 兩個《規定》從對干預司法辦案行為的發現、處置和查處三個環節,設計了三項相互銜接、層層遞進的制度。從懲戒措施中能夠看出,中央對于維護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杜絕領導干部干預司法的決心之大,人們紛紛將本次規定稱為“史上最嚴”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兩個《規定》是“硬杠杠” 不遵守的后果很嚴重! 兩個《規定》的出臺為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有利于預防和減少領導干部違法干預司法的現象,自覺維護憲法法律的權威;它對領導干部具有警示作用,劃定了領導干部不可觸碰的“紅線”、不可逾越的“底線”,也向全社會表明了維護司法權威應當從領導干部做起的鮮明態度;它為正確處理黨的領導和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關系指明了切實可行的實踐路徑,以此為起點,一系列保障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舉措可漸次展開,有利于全面推進法治中國建設。 既然是“紅線”,就不可逾越。兩個《規定》都是硬杠杠。不論是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還是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無一例外都要記錄;違法干預司法辦案,一律要通報;違法干預司法辦案造成嚴重后果,則要被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防止干預司法辦案活動的制度屏障已建立,各級黨政領導干部和各類司法人員,都要呵護它,尊重它,遵守它。誰踩了“紅線”,輕的,會在政績考核、廉政考評中留下污點;重的,會被通報亮丑,丟人現眼;更重的,可能丟掉烏紗、被扒制服,甚至受到刑罰! 看似是約束同時也是對干部的最好保護 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是長期存在的“老大難”問題,是影響司法公正的主要原因。兩個《規定》看似是在約束干部,把領導干部的權力削弱了,但反過來看,為“干預司法”立規又何嘗不是對干部的最好保護呢? 在陜西省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法院院長宋建國印象里,審理民商事案件時來自領導干部的招呼很少。“還沒有人明目張膽要求法院偏袒的。極個別有利益關聯的領導來打招呼時也只是說‘請公正審理’。這些對法官、法院形不成壓力。” “規定的出臺,給了一線司法者‘尚方寶劍’。”宋建國說,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司法機關強化自身建設,在改革內部機制上下功夫。中央印發的規定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通過切實有力的制度性約束解決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屢禁不止這一頑疾,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說“不”,為領導干部干預司法劃出“紅線”,在權力與司法之間建起難以逾越的“隔離帶”,凸顯我國司法改革的方向,也體現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心和信心。>> 領導干部只有把“法”字記在心中,才能依法行政,超然物外,不再為所欲為,才能在面對他人請托時擺出“禁止令”,讓自己免受人情之累,更免去了觸犯法律的危險。如此良規,既保護了領導干部個人,又維護了社會公平正義,可謂善莫大焉。 執行監管培訓三管齊下兩個《規定》要有鋼牙利齒 高壓線要帶強電,有規定要嚴格執行。兩個《規定》,不能成為紙老虎,要有鋼牙利齒。 從規定中“記錄、通報、追責”三個環節來看,其實它就是兩個環節,一個是司法機關的記錄,一個是黨委政法委的通報或紀檢檢察機關的追責,通報和追責固然重要,但記錄是基礎,是通報和追責的依據,所以說記錄和通報、追責一樣,非常重要。如果把通報和追責說成射箭的話,那記錄就是標標準準的拉弓了。 放箭和拉弓,二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如果只拉弓不放箭,勢必會挫傷記錄人員的責任心,打擊記錄人員的積極性,甚至導致追責的規定難以落實,成為擺設。 其次,需監管護航。 無公開則無監督。眾所周知,打造透明政府就是要實行政務公開制度,而建立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建設行政管理體制,正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的有效途徑。同樣,建立防止領導干部干預司法制度,更需要將制度規定的各項環節對外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才能有效擠壓司法“自由裁決”的空間。 最后,加強對地方領導和司法人員的相關培訓。 要想有效遏止領導干預司法公正的影響力,除了對其顯性的干預具體司法案件權力之“手”進行“記錄”和遏制外,更要把功夫下在“記錄”外和平時,采取綜合措施對其干預司法的隱性權力之手進行限制和“歸攏”。 一方面,對包括地方領導和司法人員在內的人員進行法制、職業道德等綜合教育,另一方面,加緊相關權力“籠子”的編制,加大懲罰力度,讓司法人員沒有枉法裁判的余地,讓地方領導沒有違法違規用權的灰色空間,且不敢也不值得違法違規用權。而就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記錄、通報等工作中,有關方面想“記錄”、敢“記錄”、順利“記錄”等而言,這些措施無疑也有釜底抽薪和巨大的推動作用。這是警示和提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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