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干預司法活動劃出“紅線”
?? ——訪最高人民檢察院紀檢組監察局負責人
2015年2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10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已于近日印發了《規定》。就《規定》的亮點,記者采訪了最高人民檢察院紀檢組監察局負責人。
問:《規定》要求,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司法人員都應全面如實記錄,定期向同級黨委政法委和上級司法機關匯報。這項規定有怎樣的制約作用?
答:在《規定》確立的制度體系中,記錄制度是前提,是基礎。《規定》明確,凡是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都應如實記錄,隨案入卷。全面記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情況,定期將相關情況匯報同級黨委政法委和上級司法機關,是為通報和責任追究打好基礎。首先,司法機關應對每季度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報送同級黨委政法委和上級司法機關。必要時,可以立即報告。其次,黨委政法委應當及時將研究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報告當地黨委,同時抄送紀檢監察機關、黨委組織部門。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領導干部屬于上級黨委或者其他黨組織管理的,應當向上級黨委報告或者向其他黨組織通報情況。再次,《規定》要求,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應當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政績考核體系,作為領導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辦事、廉潔自律的重要依據。綜上,《規定》中的這一條款,與相應的黨內法規和政績考核等制度規定和相關考核評估有效銜接,必將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行為起到有力的制約作用。
問:《規定》稱,在立案、偵查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以及為了地方利益或部門利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一律通報。作為檢察機關,一旦發生黨政領導為案件說情的情況,如何處理?
答:你所提到的這兩條,屬于《規定》中一律要進行通報的第一、四種情形。《規定》要求,有上述行為之一的,黨委政法委按程序經批準后予以通報,必要時向社會公開。檢察機關要認真執行遵守《規定》要求,落實好檢察人員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健全完善司法辦案內外部監督制約機制,積極做好《規定》與《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的相互銜接工作。同時,在司法實踐中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檢察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健全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檢察官調離、辭退或者作出免職、降級等處分制度。完善檢察人員申訴控告制度,健全檢察人員合法權益因履行職務受到侵害的保障救濟機制和不實舉報澄清機制等。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作為檢察機關各執法辦案部門,一旦發生黨政領導干部違規干預執法辦案情況,要堅決按照《規定》的要求,嚴格執行《規定》中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等各個環節的工作程序,重點把檢察人員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與黨風廉政建設和各項檢察工作深度融合并推進,明確職責分工和協作配合,確保可執行、可操作。
問:《規定》要求,凡是違法干預司法活動,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對司法人員打擊報復,將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這對檢察機關獨立辦案有哪些幫助?
答:《規定》明確了進行責任追究的兩種情形:一是違法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造成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是對如實記錄干預情況的司法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追究是對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領導干部的一種懲處。《規定》中相應條款的制定,為領導干部干預司法劃出“紅線”,建立起防止對司法活動進行干預的“防火墻”和“隔離帶”,為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執行。《規定》中各部門的職責劃分明確,工作程序清晰,設計科學合理,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強。推進這項改革,對于貫徹中央要求,落實憲法和法律關于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的規定,排除外部對檢察權行使的違法干預和影響,將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和重要保障作用,我們將結合檢察工作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