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二審宣判現場。 李敏軍 攝 中新網防城港4月9日電(李敏軍 吳凰匯 牙政遠)廣西防城港市11名男女組成犯罪團伙,自導自演“嫖客”與“警察”,先后綁架16名越南籍婦女至廣東販賣。4月9日下午,受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的委托,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二審宣判,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查明,被告人謝宗良提議并糾集被告人鄧禮偉、賴奎中、廖汝云、謝乃文、黃忠興、何漢軍等人,用撿到的身份證在廣西防城港市和崇左市龍州縣等地賓館、酒店開房。先由部分被告人以招嫖為名將越南籍失足女騙到賓館,再由其余被告人假冒警察查房。在查房過程中,“警察”用事先準備好的手銬、透明膠等作案工具,將被害人綁架上租來的汽車,再帶至廣東省湛江市等地賣掉。 法院審理查明,自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案發時止,該團伙以同樣的作案手法先后將16名越南籍婦女綁架至廣東省湛江市等地賣給他人。 2014年9月24日,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主犯謝宗良犯拐賣婦女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主犯鄧禮偉犯拐賣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其余9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二年至十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一萬元到七萬元不等的罰金。 一審判決后,鄧禮偉、廖汝云、黃忠興、何漢軍、李珍等5名被告人不服,以不是主犯,量刑過重,不知收買、介紹收買婦女是犯罪等為由向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015年1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在防城港對該案二審公開開庭審理。二審開庭中,上訴人鄧禮偉辯稱自己沒有和謝宗良等人密謀,只是聽從謝宗良的指揮負責望風等事宜,不是主犯。其他各上訴人也針對各自在犯罪團伙中的地位,在犯罪過程中所起的作用等方面為自己進行了辯護,希望二審法院減輕判處。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全面審查,對一審判決認定的鄧禮偉參與作案4起、使用綁架手段拐賣8名越南婦女等事實,及經一審庭審當庭舉證、質證的證據予以確認。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各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成立,不予采納。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序合法,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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