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錢發獎金 研究所博士受刑罰 與另一同事共收取30萬余元“感謝費” 構成單位受賄罪 具有博士學歷,又是行業內的專家型人才,卻伙同同事在簽訂合同中多次收取對方“感謝費”30.5萬元,用作支付技術中心員工津貼。近日,北京機電研究所塑性成形技術中心研究員蔣某及同事曹某因犯單位受賄罪,被海淀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同時判處該單位罰金10萬元。 三次受賄30萬余元 據檢方指控,蔣某于2009年至2010年間在其所在被告單位與青島市青鍛鍛壓機械有限公司簽訂合同過程中,非法收受該單位給予的感謝費共計人民幣10萬元。此后蔣某又分別于2010年至2013年間,伙同同事曹某,在與上海舜鋒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南京東模機電制造有限公司簽訂合同過程中,非法收受給予的感謝費、墊付款等共計人民幣20.5萬元。二人三次收取的30.5萬元“感謝費”均被用于支付被告單位員工津貼使用。 檢方認為被告單位北京機電研究所塑性成形技術中心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蔣某,直接責任人員曹某的行為均觸犯了我國《刑法》,已構成單位受賄罪。 系行業專家型人才 庭審中,被告單位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沒有提出異議。該單位認為機電所因失察沒有及時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存在管理責任,以后會加強教育及管理,而機電所在行業內有較高聲譽,且多次獲獎,希望法院能從輕處罰。 蔣某和曹某同樣表示認罪。蔣某辯護人稱其系機電研究所主要研究員、杰出專家,多次受到國家獎勵,對國家和社會做出突出貢獻,且具有自首情節,事后積極退賠贓款,建議對其免予刑事處罰。曹某辯護人表示其在單位曾多次獲獎,希望法院從輕處罰。 有自首情節輕處罰 海淀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單位及蔣、曹二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均已構成單位受賄罪。二人雖在本行業系專家型人才,到案后也有受嘉獎、取得專利等表現,但尚未達到司法解釋規定的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程度,不能認定其具有重大立功表現。鑒于被告單位及二人在庭審中的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同時二人具有自首情節,積極退贓,法院對被告單位及二人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判處被告單位犯單位受賄罪,罰金10萬元。蔣某犯單位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曹某犯單位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北京晨報記者 黃曉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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