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文件運轉流程出新規 李克強曾批“轉圈”現象
2015-04-29 18:01:51??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唐麗萍 唐麗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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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4月29日電 國務院辦公廳28日發布通知,對于國務院文件運轉流程做出規定。明確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擬以國務院或國務院辦公廳名義印發的文件,須在會議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印發。 4月21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曾對國務院文件運轉流程提出明確要求。他當時說:“我們國務院的領導同志常常半夜拿到特急文件立刻就批了,但有些部門、地方的文件卻經常在那里原地‘轉圈’。這種現象必須堅決改變!” 李克強的當日強調,“要堅決打破原來的規矩,不能讓文件再在處長、司長那里一層一層地‘畫圈’了!” 國務院辦公廳28日下發給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的通知說,新一屆政府成立以來,國務院各部門認真貫徹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積極落實國務院決策部署和政策措施,取得了明顯成效。但也存在對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擬印發文件會簽時間過長,文件修改、審核、報批環節工作效率低,對文件是否落實到位缺乏經常性督促檢查等問題。 為切實解決存在的問題,經國務院同意,國辦下發通知做出以下規定: 一、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擬以國務院或國務院辦公廳名義印發的文件,須在會議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印發;有重大修改意見需要協調的,須在10個工作日內印發。 各有關部門和國務院辦公廳承辦秘書局要根據會議精神對擬印發的文件抓緊修改、會簽、審核、報批,文件牽頭起草部門須在會議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按程序將修改、會簽后的文件報國務院,有重大修改意見需要協調的,須在6個工作日內會簽上報;國務院辦公廳承辦秘書局要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和跟蹤傳批。 二、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擬以部門名義印發或聯合印發的文件,須在會議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印發;有重大修改意見需要協調的,須在10個工作日內印發。 以部門名義印發或聯合印發的文件,須符合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重要敏感事項在文件印發前應向國務院領導同志報告,凡與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總體要求不一致的不得印發。 三、對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擬印發文件,只需作文字修改的,部門間會簽須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有重大修改意見需要協調的,會簽須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 會簽部門未按時限會簽的,視為無不同意見。會簽時有關部門如有不同意見,文件牽頭起草部門應在文件及文件起草說明中明確提出處理意見,一并報批。其他文件在部門間的會簽時間,原則上也要按此執行。 四、以國務院或國務院辦公廳名義印發的可以公開的文件,原則上要于印發當日在中國政府網公開;以部門名義印發或聯合印發的可以公開的文件,原則上也要于印發當日在有關政府網站公開。文件印發后,牽頭起草部門要會同有關方面同步做好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 五、各部門要對文件貫徹落實情況及時跟蹤督查,抓緊推動落實到位。 各有關部門和國務院辦公廳秘書局對國務院常務會議紀要明確的決定事項和常務會議上國務院領導同志交辦事項,要專門布置,建立臺賬,跟蹤督辦,逐一落實,并及時報告。國務院辦公廳秘書局要及時組織專項督查,確保重大決策部署和重要政策措施落地見效。 六、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的第一責任人。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按照職責分工,認真落實責任,加強協調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改進工作作風,提高行政效率,增強執行力和公信力,確保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得到及時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將定期檢查本通知執行情況,并對發現的問題予以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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