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布典型案例 賣過期食品假冒保健品假一賠十
2015-06-15 14:58:35? ?來源:央廣網 責任編輯:林晨 周艾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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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廣網北京6月15日消息(記者孫瑩)為深入貫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回應廣大消費者對司法維權的關切,弘揚消費者維權的司法理念,最高人民法院今天(15日)上午發布10起消費者維權典型案例,其中超市賣過期阿膠、假冒減肥膠囊,均被判假一賠十,法院支持消費者維護舌尖上的安全。 最高法典型案例顯示,2013年6月17日,殷崇義向武漢漢福超市支付251元,購買桃花姬阿膠糕一盒,食品外包裝載明的生產日期為2012年8月7日,保質期為10個月。購買后殷崇義發現食品已過保質期,即向該超市要求退貨無果,提起訴訟。兩審法院依照《食品安全法》第96條的規定,判決漢福超市退還貨款251元,十倍賠償貨款 2510元,賠償殷崇義交通費5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一庭庭長楊臨萍:經營者銷售過期食品,屬于明知食品不安全而銷售的行為,消費者有權請求退還貨款并支付價款十倍賠償。 另一起典型案例是劉新訴陜西立新藥房買賣合同糾紛案2012年10月19日,劉新向陜西立新藥房支付280元購買4盒“快速瘦身減肥膠囊”,購買后未拆封、未食用。后登陸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查詢,沒有找到該產品的相關信息。另根據產品包裝上注明的批準文號衛食健字(2003)第0129號,查詢出經國家衛生部批準的該文號下的保健品名稱為:“俏妹牌減肥膠囊”。劉新認為其所購的保健食品未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登記,應為不合格的假冒產品,向法院起訴,請求立新藥房退還貨款280元,十倍賠償購貨價款2800元。獲得法院支持。 楊臨萍:經營者出售假冒其他批號的保健食品,屬于出售明知是不安全的食品,消費者有權請求退還貨款并支付價款十倍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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