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廣州6月16日電 (記者索有為)廣東省監察廳官網“南粵清風網”16日通報了佛山市順德區“12·31”重大爆炸事故責任人員責任追究情況,經查,有33人應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其中,10人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19人被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2014年12月31日9時28分,位于佛山市順德區勒流街道港口路的廣東富華工程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稱“富華公司”)發生一起重大爆炸事故,造成18人死亡、3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527.5萬元。 事故發生后,廣東省政府迅速成立佛山市順德區“12·31”重大爆炸事故調查組。廣東省監察廳派員參加了調查組,主要負責對相關監管單位及工作人員的監管責任進行調查處理,并查處事故背后可能存在的腐敗問題。 廣東省監察廳稱,經查,有33人應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其中,不予追究責任1人。富華公司機修班員工梁少堅,因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責任。包括富華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長吳志強,副總經理葉灶恩、覃慶民等10人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此外,順德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區安委會常務副主任鄧永強,順德區副區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區安委會副主任冼陽福等19人被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完)(中國新聞網) 關鍵詞:爆炸事故;司法機關;事故發生;12·31;佛山市順德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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