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電網企業職工福利費不得超過工資的14%
2015-06-20 22:51:00??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孫勁貞 孫勁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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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消息,發改委近日制定了《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辦法規定,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所屬電網企業工資總額參照監審時前一年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國有企業工資管理辦法核定。職工福利費、住房公積金、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最高不得超過計入定價成本的工資總額的14%、12%、2.5%和2%。 發改委表示,省級電網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工作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組織,國家能源局配合,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按照國家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以下為辦法全文: 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電網輸配電成本的監管,規范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行為,提高輸配電價制定的科學性、合理性和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9號)和《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4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對提供輸配電服務的電網經營企業(以下簡稱電網企業)實施定價成本監審的行為。 第三條 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相關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與輸配電服務相關。 (三)合理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符合輸配電服務的合理需要,影響定價成本水平的主要經濟、技術指標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或者公允水平。 第四條電網企業應當按照輸配電定價監管需要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按照電壓等級、服務和用戶類別準確記錄和合理歸集輸配電的生產經營成本(費用)數據。 第五條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應當以近三年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稅務等政府部門審計(審核)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憑證、賬簿及電網投資、生產運行、政府核準文件等相關原始資料為基礎。 第二章 輸配電定價成本構成與歸集 第六條 輸配電定價成本包括折舊費和運行維護費。 第七條 折舊費指按與輸配電服務相關的固定資產原值和一定折舊率計提的費用。 第八條 運行維護費指電網企業維持電網正常運行的費用,包括材料費、修理費、職工薪酬和其他費用。 (一)材料費指電網企業提供輸配電服務所耗用的消耗性材料、事故備品、低值易耗品等費用。 (二)修理費指電網企業為了維護和保持輸配電相關設施正常工作狀態所進行的修理活動所發生的費用。 (三)職工薪酬指電網企業為提供輸配電服務的職工提供的各種形式的報酬,包括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費等保險費用,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等。 (四)其他費用指電網企業提供正常輸配電服務發生的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的費用。包括辦公費、會議費、水電費、研究開發費、電力設施保護費、差旅費、勞動保護費、物業管理費、保險費、勞動保險費、土地使用費、無形資產攤銷等。 第九條 下列費用不得列入輸配電定價成本: (一)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務會計稅收制度規定的費用; (二)與電網企業輸配電業務無關的費用或雖與輸配電業務有關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政府補助、政策優惠、社會無償捐贈等沖減的費用; (三)滯納金、違約金、罰款; (四)捐贈、公益廣告、公益宣傳費用; (五)除不可抗力外的固定資產盤虧、毀損、閑置和出售的凈損失; (六)特許經營權費用; (七)向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上交的利潤性質的管理費用、代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繳納的各項費用、向出資人支付的利潤分成以及對附屬單位的補助支出等; (八)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十條 輸配電定價成本按共用網絡服務成本和專項服務成本分別歸集。 第十一條共用網絡服務成本指電網企業利用共用網絡經營輸配電業務所發生的成本。共用網絡服務成本應以省級電網為單位按電壓等級歸集。 第十二條專項服務成本是指電網企業利用自有專用輸配電設施為特定電力用戶及發電企業提供服務的成本,按具體工程項目歸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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