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6-23 15:03:00 來源:法制晚報 法制晚報訊 (記者唐李晗) 賣出房屋6年后,出賣人吳某以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理由,訴至法院要求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今天上午,該案在西城法院公開審理。 記者上午看到一份手寫的民事起訴書,在起訴書中,稱吳某智力殘疾三級,系限制行為能力人。 2009年1月13日,吳某與方某、孫某簽訂了西城區磚塔胡同一處房屋的買賣合同。因房屋買賣合同超出其辨認范圍,且沒有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故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合同無效。 原告提交證據顯示,2014年12月,西城法院在另一案中委托北京安定醫院對原告民事行為能力進行鑒定,后法院根據鑒定結論宣告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上午9時30分,吳某的委托代理律師出庭,被告孫某及其委托代理律師到庭應訴。 庭審中,倆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孫某辯稱,買房簽合同是在2009年1月13日,原告要求確認合同無效已過時效。原告也沒有證據證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簽合同時,她表現沒有異常,且她母親杜某一直陪同,并未提出異議。 涉案房屋為央產房,吳某在登記表上簽字,說明其簽訂合同時有民事行為能力。“即使原告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合同已經由原告母親及法定代理人李某追認。原告母親已收到了133萬房款。” 原告方在法庭上出示了吳某2001年的殘疾證,并稱吳某智殘是從小就有的,并非后天形成。 原告方表示,吳某父母已離婚,其監護人不是其母杜某,而是其父親。 被告則認為,殘疾證不能證明吳某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且父母對子女的監護關系法定,不能因父母離婚就解除。截至記者發稿時,庭審仍在繼續。 關鍵詞:吳某,原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央產房,賣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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