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力重重至今無法運出 黃效謙隨即向微山縣人民法院提交了相關材料,對煤場約12000噸煤炭查封提出異議。他認為,青島百事基與賣方簽有煤炭買賣合同,并通過銀行支付了400萬元的貨款,而賣方為公司開具了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以,青島百事基對賣方院內被查封的煤炭享有所有權,并主張對這些煤炭予以解封。 2014年8月6日,微山縣人民法院出具的《執行裁定書》顯示,青島百事基與賣方簽署的煤場租賃合同與煤炭買賣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同時,中止對賣方院內煤炭的查封執行。 黃效謙表示,他本以為《執行裁定書》下達后,此事便已經結束。2014年9月5日,煤炭再次被微山縣人民法查封,因李超芳不認同《執行裁定書》內容,向微山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賣方享有煤場內煤炭的所有權。2014年11月26日,微山縣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認定,因李超芳對賣方享有煤炭所有權的主張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隨后,李超芳上訴至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然主張賣方享有煤炭所有權,并將煤炭予以查封。2015年3月19日,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其上述,維持原判。2015年4月10日,煤炭依舊解封。 微山法院違規裁定 “終審判決書都拿到手了,但煤炭還是拉不出來。”黃效謙無奈地表示,2015年3月28日,微山縣人民法院將煤場反而裁定給了李超芳。 法律界人士坦言,微山縣人民法院的裁定違反了“買賣不破租賃” 的基本法條。黃效謙介紹,當地法院沒有對此通知他,也沒有征得他們的同意。 多方材料顯示,青島百事基和煤場簽訂的租賃合同并沒有到期,這期間,青島方面依然享有煤場的使用權。黃效謙表示,法院已經判決煤炭歸其合法擁有,煤炭場地的租賃權也歸其所有,但都被人為地采取各種方式阻撓。 據了解,該事件是青島百事基在微山縣的第二次類似遭遇,共計損失近千萬元。 法院執行庭長判決前向當事人“借錢”? 頗為蹊蹺的是,媒體獲得了這樣一份資料:2014年6月30日前后,即微山法院執行局查封煤炭之前,通過一張賬號為15477400460035690的中國農業銀行卡,在中國農業銀行微山支行付村分理處,向微山法院執行局盛姓局長個人銀行卡打入10萬元人民幣。而付款人為李超芳。 李超芳在面對質問時表示,該筆錢為借給盛某買車所用,屬于借款。黃效謙說,目前,李超芳堅持不讓煤場的煤炭外運,而他與賣方簽署的煤場租賃合同馬上到期。他當初400萬元購買這些煤炭,但現在這些煤炭的只值200萬左右。他坦言,目前最著急的是如何盡快將煤炭運出來,否則拖得時間越長,損失越大。 黃效謙表示,盡管買賣合同在手、法院最終判決在手,但自己合法擁有的煤炭卻遲遲運不出來。他說,青島百事基負責人前往租賃的煤場,均遭人為蠻橫阻攔,強行被趕出煤場。他稱,青島方對該事件報警多日,但與此對應的付村派出所至今沒有給出書面答復。 李超芳對此表示,微山鑫潤欠他資金,而他只是想保全財產。對于將黃效謙合法煤炭扣留是否合法,他表示“并不清楚,只想讓自己損失小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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