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基金投資運營破冰 面臨資金被挪用等三大風險
2015-07-05 07:11:55? ?來源:《瞭望》新聞周刊 責任編輯:陳瑋 孫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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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上是沒有風險的” 在業內人士看來,《辦法》最大的亮點在于“體制清晰、角色健全、風險分散”。 其一,整個運營體制清晰,角色健全。 誰是委托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人社部新聞發言人李忠表示,由省級政府擔當委托人,體現了集中投資運營原則,有利于增強基金投資的規模效應,避免地方分散投資的低效和風險;也便于國家統一制定優惠政策,均衡投資收益,防止互相攀比。 “此前,爭論在于由國家作為統一主體還是建立省級主體。”中國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研究員高慶波告訴《瞭望》新聞周刊記者,國家統一主體的執行難度相對較大,而省級主體則可能增大全國統籌的難度。 “這一選擇是考慮到養老保險目前還主要是省級統籌,很多錢甚至還在市級、縣級,需要把錢歸集到省里后,留足發放的,再將剩余的拿去投資。”清華大學就業與社保研究中心主任楊燕綏教授說。 誰是受托人?國家成立、國務院授權的養老基金管理機構。 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是可能性最大的選擇。“理事會本來就是中國儲備養老基金的管理機構,由其受托是自身職責的體現。”高慶波表示,然而如果只有一個機構,缺乏有效競爭和風險分擔;而建立一個新的平行機構,其專業性和經驗都需要時間重新審視。 基礎養老金規模巨大,公眾對于社會統籌資金的風險容忍度很低。“總的原則,受托人不是商業的,而是國家的,是最值得信任、最優秀的。”楊燕綏認為,具體如何操作,相信《辦法》在公布執行時就會明確。 受托和托管分開,是借鑒企業年金投資管理的經驗。選取具有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經驗,或者具有良好的業績和社會信譽的商業銀行作為托管人、專業機構作為投資管理人,體現了制度設計的市場化運作取向。 “托管人幫我們把養老資產看管起來,投資管理人幫我們拿回最好的市場收益。”楊燕綏說,“如此,錢從哪里來、由誰負全權、由誰看管資產、由誰投資操作,四個角色規定得非常清楚。養老金運營在制度上是沒有風險的。” 其二,“一攬子”資產配置,組合式投資分散風險。 李忠表示,養老基金關系到億萬群眾的切身利益,必須始終把基金安全放在第一位。投資運營應以長期穩定收益為目標,不能只顧短期收益而承受巨大風險。《辦法》強調多元化投資,也是為了防止“雞蛋放在一個籃子里”的風險。 “《辦法》中規定的投資產品,都是經過多年實踐證明風險相對低、收益相對好的。每一項要投多少比例,算出的數值也是通過以往大數據證明可行的。”楊燕綏表示,“這樣的‘一攬子’資產配置,是在我國多年市場經濟改革和資本市場發展,以及理事會和企業年金投資經驗總結基礎上提出的一個比較豐滿的投資產品組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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