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交通運輸部獲悉,《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訂稿今日向社會征求意見,擬對收費期限作出調整:政府收費高速公路償債期按實際償清債務所需時間確定,各省實行統借統還;特許經營高速公路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償債期、經營期結束后,重新核定收費標準,實行養護管理收費。而此前,按照2004年頒布的現行《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政府還貸公路和經營性公路的收費期限分別為最長不得超過20年、30年。 交通運輸部法制司副司長魏東表示,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國家公路網的逐步連線成網以及國家財稅體制改革的推進,從我國的國情出發,充分考慮對國家財力的需求與可能,以及國家鼓勵社會資本投資交通基礎設施的政策導向,我國公路交通基礎設施的發展,特別是新建公路的發展,仍然需要堅持收費公路政策。 據悉,此次修訂的理念是基于“用路者付費、差別化負擔”,將堅持用路者付費、政府性債務風險可控、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加強政府監管等原則,重點解決提升高效率服務、保障養護資金穩定來源、使收費公路政策可持續發展和規范管理問題。修訂的思路是,進一步調整和完善收費公路的發展政策,規范公路管理,強化社會服務,促進建立收費公路長期、穩定、健康可持續發展的機制。 魏東指出,將通過采取“收稅”與“收費”并行的方式,兼顧和保障不同用路群體的權益,向公眾提供可自由選擇的差異化公路通行服務。今后,占公路總里程97%左右的非收費公路是主體,實現全國范圍的通達,由一般公共預算保障其建設、養護、管理及改擴建等資金需求。占公路總里程3%左右的以高速公路為主的收費公路是補充,采取直接征收車輛通行費的方式,向公眾提供可自由選擇的通行服務。 收費期限擬作如下調整: (一)有關高速公路 1、政府收費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實行統借統還,不受償債期限的限制,按照用收費償還債務的原則以實際償債期為準。 2、特許經營公路的收費期限,按照收回投資并合理回報的原則確定,并通過收費標準動態調整、收益調節等方式控制合理回報。高速公路的經營期限不得超過30年,但是投資規模大、回報周期長的高速公路,經批準可以超過30年。 特許經營公路中的高速公路經營期屆滿后,由政府收回統一管理,與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府收費公路中處于償債期的高速公路實行相同收費標準,統一收費。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實施收費公路改擴建工程,將一級公路改建為高速公路或者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且增加政府債務或者社會投資的,可重新核定償債期限或者經營期限。 3、政府統一管理的高速公路在政府債務償清后,可按滿足基本養護、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通行效率的原則,重新核定收費標準,實行養護管理收費。 (二)有關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收費公路 政府收費公路中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收費公路的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年,但是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市區最長不得超過20年。 特許經營公路中的一級公路和獨立橋梁、隧道的經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5年,但是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區市最長不得超過30年。 收費的一級公路、二級公路、獨立橋梁、獨立隧道等在償債期限或者經營期限屆滿后必須終止收費,其剩余政府債務經審計后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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