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紀委通報165起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
2015-08-07 22:15:00??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張海燕 李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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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 廣西通報14起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 1.南寧市馬山縣林業局虛報套取財政資金發放補貼問題。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該局在組織開展花卉產業發展調研工作中,通過虛假手段套取調研工作經費2.7萬元,并虛列調研天數進行私分。該黨組副書記、局長張大成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局黨組書記潘毓光、副局長蘇宏明、營林站站長藍鳳飛等人受到紀律處分。 2.桂林市全州縣工商聯副主席經友主大辦婚喪喜慶問題。2015年1月14日,全州縣工商業聯合會黨組成員、副主席經友主為其兒子操辦結婚酒宴,違規收受禮金1.8萬元。給予經友主黨內警告處分,并收繳其違規收受的禮金。 3.欽州市浦北縣福旺鎮國土資源管理所李日鋒濫用職權問題。2011年初,李日鋒不正確履行職責,制作他人破壞耕地行為的虛假材料,故意袒護管理相對人陳某某,致使該縣國土資源局作出了與違法事實不相符的行政處罰決定,造成了不良社會影響。李日鋒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4.柳州市柳城縣太平鎮上油村村委會原副主任、油皮屯原屯長韋明云挪用公益林補償資金問題。2013年5月,韋明云挪用由本屯公益林補償資金10萬元,用于個人承包工程的日常支出。韋明云受到開除黨籍處分,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5.梧州市藤縣國土局原副局長黃毅鋒受賄問題。2011年至2013年間,黃毅鋒利用職務之便,以串通圍標方式,幫助某公司取得相關整村推進土地整治項目規劃設計及預算編制的承包資格,并收受“好處費”共計34.28萬元。黃毅鋒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萬元。 6.北海市鐵山港區火祿村黨總支部原書記徐聰非法占有、受賄、貪污問題。徐聰以政府安排其承包造林為由,占有造林經費13.92萬元歸個人使用;在協助辦理農村危房改造工作中,索要“介紹費”、占有他人補助金共計6500元;編造虛假農村低保申報材料,騙取農村低保金7800元。徐聰受到留黨察看兩年處分,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7.防城港市東興市東興鎮水產畜牧獸醫站站長林榮失職瀆職問題。2013年5月至2014年6月,林榮多次為無檢疫證明、來歷不明的生豬開具或補開《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收受“好處費”共計1.9萬元。林榮受到開除黨籍處分,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8.貴港市桂平市石咀鎮政府民政助理潘培福索要農村危房改造資金好處費問題。2010年至2012年期間,潘培福在協助辦理該鎮農村危房改造過程中,單獨或伙同他人向危房改造戶索要好處費共計4.85萬元。潘培福受到開除黨籍處分,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9.玉林市陸川縣烏石鎮那囊村村委會班子冒領低保、截留危房改造資金問題。2007年至2014年期間,那囊村村委會班子經討論決定截留該村低保名額,所截留名額各自辦理在自己親屬名下,累計截留低保名額106個,涉及金額6.5萬多元。2012年至2013年期間,該村委會班子在辦理危房改造過程中,收取22戶危改戶“手續費”共計1.1萬元。該村黨支部原書記丘觀文、村委會原主任廖馬成、村委會原副主任兼文書丘金才等3人分別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原治保主任兼計生專干陳國和受到留黨察看處分。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10.百色市田東縣印茶鎮立新村村委會主任黃大師收受“辛苦費”和虛報危房改造補助資金問題。2011年至2015年,黃大師在為該村危房改造戶申請辦理危房改造補助指標手續過程中,收受“辛苦費”8500元;在明知不符合危房改造補助條件情況下,虛報危房改造項目套取國家危房改造補助資金1.7萬元。黃大師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11.賀州市八步區大寧鎮同保村黨支部書記岑家文、村委會主任廖樹輝、村委會副主任廖樹權、村委會副主任于發全等4人截留危房補貼問題。2010年至2011年期間,4人在協助落實危房改造工程中,利用職務之便,截留10戶五保戶的危房改造補貼款共計2萬元,并將贓款平分。4人分別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并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12.河池市天峨縣六排鎮都隆村黨支部原書記韋冬梅騙取國家危房改造資金問題。韋冬梅虛報騙取國家危房改造補助資金1.1萬元;在引薦百香果專業合作工作中,收受3萬元回扣。韋冬梅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13.來賓市武宣縣水產畜牧系統違紀問題。武宣縣水產畜牧局原局長黃政強、原副局長韋玉磊、畜牧工作站原站長何久端3人,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生豬標準化規模養殖場(小區)建設、鞏固退耕還林成果等項目業主的好處費、回扣費。黃政強、韋玉磊、何久端分別受到開除黨籍處分,黃政強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韋玉磊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何久端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14.崇左市江州區江州鎮那貞村村委會干部向村民收取危房改造“辛苦費”問題。2013年8月,時任那貞村黨總支部書記兼村委會主任黃文超、黨總支部副書記兼村委會副主任何騷權、發其屯屯長黃德陽、那杯屯屯長張春能等4人通過暗箱操作指標分配,向獲得指標的15戶村民收取“辛苦費”共計3.7萬元,并分給24名村干、屯干及參與投票的村民代表。黃文超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何騷權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黃德陽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張春能受到黨內警告處分。(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 海南省 海南省通報3起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 1.屯昌縣財政局新興財政所干部梁安忠收受好處費問題。2010年8月至2013年2月,梁安忠利用負責新興鎮農場稅費改革減收補助資金發放的職務便利,收受他人好處費1.5468萬元;2010年12月至2012年12月,負責新興鎮農場財務建賬、核算等工作過程中,違規領取新興鎮農場“誤工補助費”7100元。2015年7月15日,鑒于梁安忠主動向縣紀委交代問題并將其收受的好處費15468元和違規領取的7000元上繳,屯昌縣紀委監察局給予梁安忠留黨察看一年、行政降級處分。 2.東方市華僑經濟區大坡隊副隊長林育清收受好處費問題。2008年10月至2014年11月,林育清任市華僑農場大坡隊黨支部書記期間,在金山公墓征地過程中,收受他人好處費0.7萬,導致征地補償款被虛報冒領。調查期間,林育清主動交代問題并將其收受的0.7萬元上繳。2015年6月30日,東方市紀委給予林育清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被冒領的征地補償款正在追繳。 3.瓊海市陽江鎮中心學校原校長符全受賄問題。2012年至2013年,符全在學校工程項目建設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21.67萬元。2015年7月3日,瓊海市紀委給予符全開除黨籍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2015年7月23日,瓊海市教育局給予符全開除公職處分。(海南省紀委) 重慶市 重慶市通報4起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 1.大足區就業管理局創業指導科原科長季明勝受賄問題。2010年1月至2014年7月,季明勝利用擔任原大足縣就業管理局失業保險科科長、大足區就業管理局創業指導科科長的職務之便,違規為陳某某、肖某某、唐某某、峗某某等人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手續,事后收受當事人感謝費共計13.8萬元;2010年1月、2011年3月,季明勝受重慶某公司黃某某的請托,違規下調該公司的失業保險基金征收基數等,致使該公司少繳30萬元失業保險金,事后收受黃某某的賄賂款共計3.5萬元。2015年5月,大足區紀委給予季明勝開除黨籍處分;大足區監察局研究并報區政府批準,給予季明勝開除公職處分。司法機關已依法追究季明勝的刑事責任。 2.原潼南縣梓潼街道司法所副所長張明友違規收取“調解費”問題。2014年8月至10月,張明友在調解居民糾紛過程中,以“調解費”的名義違規向4戶群眾收取共計3900元,并用于梓潼司法所公務用車的日常維修、加油等費用支出。2015年6月,原潼南縣紀委給予張明友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原潼南縣司法局已免去張明友的梓潼街道司法所副所長職務。 3.城口縣明通鎮金六村黨支部原書記袁勝洲非法占有他人財政直補資金問題。2006年8月至2015年5月,袁勝洲利用辦理、發放金六村村民退耕還林等財政直補資金存折的職務之便,將在明通鎮敬老院集中供養的五保戶劉某某的存折強行扣留,拒不發給劉某某,并先后15次共從劉某某的存折中取現2.262萬元,用于自己家中的日常開支。2015年6月,城口縣紀委給予袁勝洲開除黨籍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已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4.巫山縣三溪鄉丹鳳村綜合服務專干譚明興貪污農村低保資金問題。2012年下半年至2015年3月,譚明興利用協助鄉政府負責丹鳳村農村低保審批資料申報的職務之便,偽造相關資料,以該村村民譚某某的名義申報了5個人的低保,后分5次共從譚某某申報低保資金的存折中取現1.92萬元,除將其中3648元付給相應低保人員外,其余1.5552萬元用作自己的日常開支。2015年5月,巫山縣紀委給予譚明興開除黨籍處分,并收繳其違紀所得。(重慶市紀委) 四川省 四川省通報6起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 1.成都市金堂縣竹籬鎮半邊街村村干部貪污問題。2012年,該村利用村公資金對全村清淤工程、道路工程等進行修建,工程實際工程量110萬,村兩委通過虛增工程量49萬,共計上報159萬。虛增部分用于支付村上欠款,其中村黨支部書記孫平萬、村委會主任陳修榮、村文書劉正培、計生專干蔣瓊珍、村委委員王曉英共私分2.7萬元。2015年1月16日,金堂縣紀委對孫平萬等5人立案調查,鑒于該行為已涉嫌犯罪,金堂縣紀委于2015年1月17日將5人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瀘州市古藺縣丹桂鎮香元村監委會主任楊興華貪污問題。2011年7月,時任香元村村委會主任楊興華利用協助丹桂鎮政府發放該村老年人新農保養老金存折之機,私自扣留該村10組某村民的養老金存折,并于2012年10月至2014年7月先后4次領取養老金存折內現金2500元占為己有。經古藺縣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給予楊興華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違紀所得予以清退。 3.眉山市東坡區扶貧和移民局原局長蔡進國受賄問題。2005至2014年期間,蔡進國利用職務便利,在移民安置點修建、移民項目建設中收受中標業主賄賂款100余萬元;以他人名義,通過找代理人、圍標、串標等方式,承攬有關工程項目建設,非法獲利200余萬元。2015年4月,東坡區紀委給予蔡進國開除黨籍處分,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4.攀枝花市米易縣灣丘彝族鄉黃龍村黨支部原書記、村委會原主任貪污、挪用問題。黃龍村村黨支部原書記馬銀華利用負責發放污染減產補償款的職務之便,采取虛報冒領的方式,套取該村污染減產補償款2.472萬元,并占為己有。馬銀華被開除黨籍,以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該村村委會原主任馬順發,利用負責發放污染減產補償款的職務之便,挪用污染減產補償款10萬元用于自己承包的工程。馬順發被開除黨籍,以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5.雅安市雨城區中里鎮建強村黨支部原書記楊永祿違紀違法問題。楊永祿在幫助雅安市某食用菌種植專業合作社協調與當地村民糾紛、地租等事務過程中,得知該合作社從區扶貧移民局獲得200萬元補助資金,遂要求該合作社負責人羅某某給予自己10萬元好處費,并讓羅某某出具借款10萬元的借條,防其反悔和掩蓋問題。事后,羅某某給予楊永祿現金9萬元。2015年5月,經雨城區紀委研究并報區委批準,決定給予楊永祿開除黨籍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6.2011年至2013年,廣安市華鎣市祿市鎮小驢山村原黨支部書記馬云堂、村委會主任何正平、文書唐登高、計生專干楊小林4人,在發放危房改造補助、辦理村民子女上戶、低保戶調查過程中索要、收取村民好處費共3.8萬元并私分;違規收取村民入戶、分戶管理費及向貧困戶攤派費用共2460元用于集體開支。2014年1月,華鎣市紀委分別給予馬云堂、何正平、楊小林3人開除黨籍處分,給予唐登高留黨察看一年處分。(四川省紀委) 貴州省 貴州省通報5起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 1.畢節市赫章縣羅州鄉紅巖村黨支部書記魯紹旭、村委會主任肖禮國、村委會副主任田宗品集體虛報冒領核桃種植補助資金問題。在2012年實施核桃種植扶貧項目過程中,3人虛報種植面積525畝分別劃到親屬名下,共虛報冒領補助資金9.555萬元。2014年3月7日至6月26日,肖禮國將由其保管的虛報冒領補助資金9.555萬元挪用為個人開支。分別給予魯紹旭、肖禮國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田宗品黨內警告處分,涉案資金收繳國庫。 2.銅仁市玉屏縣新店鄉社會事務辦主任吳代治貪污民政資金問題。2013年1月以來,吳代治安排單位出納采取虛列敬老院經費開支和收入不入賬的方式,套取敬老院經費和流浪乞討人員安置經費7.764萬元設立賬外賬,以加班和過節慰問等名義私分其中3.06萬元,用于單位日常開支3.444萬元。2014年9月2日,玉屏縣監察局局長辦公會議給予吳代治行政撤職處分,將私分款3.06萬元及賬外賬余額1.26萬元收繳國庫。 3.黔東南州榕江縣塔石鄉同流中心村村委會原主任潘廣賢侵占農戶受災理賠金、危改補助金問題。潘廣賢在2005年4月至2015年3月任同流村村委會主任、同流中心村村委會主任期間,侵占農戶房屋受災理賠金和危房改造資金共計人民幣2.5萬元。給予潘廣賢開除黨籍處分。 4.黔南州龍里縣龍山鎮橋尾村村干部變賣救濟糧問題。2013年3月,橋尾村黨支部書記唐詩高、村委會主任唐書兵、文書馮仕興合謀將2012年度困難群眾的救濟糧2000公斤按每公斤3.6元的價格進行變賣,得款7200元,所得款項用于村委會的日常工作開支。2014年5月,3人再次合謀截留2013年度龍山鎮政府發放給困難群眾的救濟糧1000公斤,按每公斤3.2元的價格進行變賣,得款3200元,所得款項除了支付糧食運輸費用1200元以外,剩余2000元挪用于村委會的日常工作開支。2015年1月,龍山鎮黨委給予唐詩高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分別給予唐書兵和馮仕興黨內警告處分。 5.黔西南州普安縣盤水鎮第六小學原校長孔令勝對學生營養午餐管理混亂問題。孔令勝任該校負責人及校長期間兼任學校食堂庫管員,同意輪流采購學生營養午餐食材的教師少買多報,并給予每人每次20元“辛苦費”。僅2014年3至5月,15名教師就虛報套取學生營養改善計劃資金1060元。在食堂陪餐的教職工未按要求繳納伙食費,擠占學生營養午餐資金。普安縣教育局給予孔令勝記過處分。(貴州省紀委) 云南省 云南省通報2起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 1.干部“懶作為”問題。富寧縣洞波鄉計生辦副主任科員、原主任陳瑞宏,于2007年至2013年2月任洞波鄉計生辦主任期間,將負責發放的轄區內居住偏遠、難以聯系和不符合條件的34戶“少生快富”等計生補助對象的存折長期滯留在個人手中不予處置,涉及金額41794.82元,致使國家政策落實不到位。2015年7月,給予陳瑞宏黨內警告處分。 2.違規購置配備公務車輛問題。1997年5月至2014年5月,景洪市國土資源局以工程建設和國家土地督察為名,未經政府審批和政府采購,違規購置配備28輛公務車輛,嚴重違反《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涉及違紀違規的9人被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給予景洪市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罕華留黨察看一年和撤銷行政職務處分;給予景洪市國土資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羅從元,黨組成員、監察督察室主任巖納,重點工程征地中心主任韓林衛,地籍和規劃管理股股長楊繼東4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景洪市國土資源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楊利安,黨組成員、副局長許宏敏,黨組成員、土地執法監察大隊大隊長仁建華3人黨內警告處分;給予景洪市國土資源局土地開發整理中心主任郭林炎行政記過處分。(云南省紀委) 西藏自治區 西藏通報1起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 1.林芝市波密縣公安局于2014年1月至8月,先后在扎木鎮3家KTV用公款以接待上級工作組等名義消費27次,共計4.9948萬元;2014年先后兩次違反組織程序超權限調整干部47人。2014年6月,經局黨總支研究,再次調整干警37人。2015年5月27日,經林芝市紀委研究,并報市委批準,決定給予波密縣公安局局長旺青嚴重警告處分,違紀資金4.9948萬元收繳財政。(西藏自治區紀委) 陜西省 陜西省通報5起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 1.西安市戶縣蒼游鎮文義村黨支部原書記張友正,貪污群眾危房補助款,為群眾申報危房補助過程中違規收取好處費。戶縣紀委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榆林市佳縣螅鎮劉家坪村黨支部原書記張增喜,違反政策規定虛報低保戶,套取資金后違規發放。佳縣紀委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安康市漢濱區壩河鎮伍灣村黨支部原書記崔用義,隱瞞自己不符合規定實情,套取房屋重建補助資金、移民搬遷補助資金,侵占低保資金。漢濱區紀委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 4.漢中市洋縣洋州鎮治安聯防隊隊長高洋城,安排下屬聯防隊員違規收取個體茶館治安費,用于補貼人員工資。洋縣洋州鎮紀委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5.商洛市洛南縣靈口鎮三星村村委會原主任宋曉軍,采用村干部及其親友“一折通”賬戶分攤放置、到賬后收回等手法,多次截留挪用群眾土地補償款,用于村務支出。洛南縣紀委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違紀資金經重新核實后補貼給該村群眾。(陜西省紀委) 甘肅省 甘肅省通報10起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 1.蘭州市城市運輸管理處計劃財務科原科長李福成貪污受賄問題。2010年至2011年,李福成利用職務之便,將市財政創優補助的出租汽車座套補助款中的12.686萬元以轉賬支票的形式分別打入兩個出租汽車有限公司的財務賬上,以套取現金人民幣的方式將該錢套出后侵吞。2013年12月18日,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李福成刑事責任;2014年8月22日,李福成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2.金昌市永昌縣河西堡鎮河西村黨支部原書記李作仁、會計張世軍挪用公款問題。2011年9月至2012年2月,李作仁和張世軍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挪用數額巨大的公款進行營利活動和為親屬購買養老保險。2013年12月22日,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李作仁、張世軍刑事責任;2014年3月6日,李作仁、張世軍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3.酒泉市肅州區西洞鎮西洞村原村干部王真等4人私分集體資金問題。2005年至2012年,西洞村原黨支部書記王真、村委會主任羅萬琪、會計常彪元、村委會副主任茹建軍利用職務之便,私分李某承包的西洞村磚廠部分承包費16萬元。2015年6月2日,王真、羅萬琪、常彪元、茹建軍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并被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4.張掖市甘州區新墩土管所干部趙曉芳貪污問題。2011年1月,趙曉芳利用職務之便,在財政所和青松村將青苗補償款重復報賬,將38萬元據為己有。2013年11月28日,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趙曉芳刑事責任;2014年12月10日,趙曉芳受到行政開除處分。 5.白銀市靖遠縣東灣鎮紅柳村黨支部原書記楊樹平貪污問題。2010年,楊樹平采取私自決定和與村委會班子成員、村民代表開會決定的方式先后共3次將19.4萬元征地補償款和協調款暫存其妻呂某的賬戶內保管,其中4萬元供其自營砂場周轉使用。2014年12月17日,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楊樹平刑事責任;2015年1月23日,楊樹平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6.天水市武山縣鴛鴦鎮李山村黨支部原書記李郁違規套取國家災后重建專項補助資金問題。2008年5月12日地震之后,李郁利用工作之便,以其妻子李玉梅的名義為自家虛報災后重建戶一戶,在自家沒有建房的情況下,套取國家災后重建專項補助資金2萬元并予以侵吞。2014年6月17日,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李郁刑事責任;2014年11月5日,李郁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7.平涼市崇信縣錦屏鎮薛家灣村村委會原主任梁文化貪污村集體惠農資金問題。梁文化在擔任另家溝社社長期間,將2005年至2011年的兩筆另家溝社集體公用地糧食直補資金和退耕還林資金共計1.6萬元未入村集體賬務,由自己領取使用。2015年4月18日,梁文化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8.慶陽市鎮原縣新城鄉小峴村黨支部原書記朱有彥等私分補償款問題。2009年6月至10月,小峴行政村黨支部原書記朱有彥、黨支部原副書記車壽福、村委會原主任王善銀3人將補助款予以私分,每人分得贓款11827元。2014年12月1日,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朱有彥、車壽福、王善銀刑事責任;2015年3月23日,朱有彥、車壽福、王善銀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9.隴南市武都區漢林鄉黨委原書記李旭東挪用專項資金問題。2006年9月至2013年6月,李旭東任漢林鄉黨委書記、鄉長并主管財務期間,將部分民政救助資金和救濟款用于辦公費用等支出。2014年9月3日,李旭東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行政記大過處分。 10.甘南州夏河縣運管局原局長張忠濫用職權問題。2009年3月,張忠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將已經報廢的車輛辦理恢復運營手續,事后收取他人一萬元好處費。2014年5月13日,張忠受到開除黨籍、行政撤職處分。(甘肅省紀委) 青海省 青海省通報7起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 1.西寧市大通縣公安局監所管理大隊民警魏東林違反工作紀律問題。2015年4月4日,魏東林以向在押人員家屬介紹在押人具體情況為由,要求家屬請吃并索要錢物,嚴重影響了公安機關的聲譽和形象。2015年5月18日,大通縣公安局研究決定,給予魏東林留黨察看兩年和行政記大過處分。 2.海東市樂都區高店鎮紅莊村村黨支部原書記俞永昌、村委會原主任俞珠賢、原村文書俞凱在“兩房”建設中違規收取資金問題。3人在2012年危房改造和獎勵性住房建設中,違規向19戶危房改造戶和獎勵性住房建設戶收取資金共計6840元。2015年3月30日,樂都區高店鎮黨委研究決定,分別給予俞永昌、俞珠賢、俞凱黨內警告處分。 3.海東市平安區三合鎮索爾干村黨支部書記金躍財違反財經紀律問題。2011年7月14日,平安區三合鎮索爾干村將村集體退耕還林補助款轉入金躍財個人賬戶,用于該村“三八婦女節”等開支;2012年至2013年,金躍財將鎮政府發放的20袋救災救濟面粉用于拉運面粉和村里其他義務工補貼;2014年4月,金躍財與村委會主任黃某某商議,將閑置的原村黨員活動室租賃給村民,所交租金私存賬外,用于村務開支。2015年5月12日,平安區紀委研究決定,給予金躍財黨內警告處分。 4.海南州貴南縣過馬營鎮黨委原書記張宏廣等人挪用良種補助資金問題。2010年11月11日,張宏廣與時任過馬營鎮鎮長華青商議,將貴南縣農牧科技局下撥給該鎮的小麥、青稞良種補貼資金,用于購買鎮政府供暖燃料及大灶補貼等費用;2012年9月25日,張宏廣與過馬營鎮鎮長索南才讓、時任副鎮長尕藏才讓等人商議,將縣農牧科技局下撥給該鎮的小麥、青稞、馬鈴薯補貼資金用于鎮“八一”運動會期間產生的債務化解、大灶維修等費用。2015年6月23日,貴南縣紀委研究決定,分別給予張宏廣、華青、索南才讓、尕藏才讓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5.海北州門源縣泉口鎮中灘村個別村干部違反廉潔自律有關規定問題。2013年至2014年,張維義在任泉口鎮中灘村五社社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虛報冒領糧食直補資金;未按規定評審低保享受待遇,連續多年家人輪流享受低保補助。中灘村黨支部原書記馬福貴于2011年至2012年享受兩套獎勵性住房資金補助。馬福貴、張維義會同村兩委班子成員在村容村貌整治過程中,虛報套取國家項目資金另存并作其他開支。2015年1月27日,門源縣紀委研究決定,給予張維義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給予馬福貴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對泉口鎮黨委書記靳正仁、鎮長馬文奎、紀委書記祁生輝、駐村干部許劍予以誡勉談話。 6.海北州祁連縣峨堡鎮原黨委書記、鎮人大主席虛報冒領國家財政資金問題。2012年,峨堡鎮虛報冒領縣水務局下達給該鎮的人畜飲水工程水井補助款13.42萬元,將其中11萬元用于其他項目建設,2.42萬元用于鎮政府日常開支。2015年3月30日,海北州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給予祁連縣峨堡鎮原黨委書記、鎮人大主席李震黨內警告處分。 7.果洛州瑪多縣瑪查理鎮干部李果福貪污草補資金問題。2012年,李果福在擔任瑪查理鎮隆埂村包隊干部期間,在為牧民發放草補資金時,將其中的3679.85元現金據為己有。2015年6月23日,瑪多縣紀委研究決定,給予李果福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違紀款項予以追繳。(青海省紀委) 寧夏回族自治區 寧夏通報2起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 1.鹽池縣花馬池鎮盈德村黨支部原書記葉盛軍,在任期間,組織人員套取征地補償款5.66萬元,未入村級財務賬;組織人員私自處置移民搬遷無主空置房屋9處,處置資金2.98萬元,未入村級財務賬;侵占村集體青貯玉米款1.67萬元據為己有。鹽池縣紀委給予葉盛軍開除黨籍處分,違紀資金收繳財政。 2.彭陽縣王洼鎮李寨村黨支部原書記馬進財,任職期間,先后多次以自己和他人名義騙取國家危房危窯補助款7.1萬元;伙同他人侵吞財政獎補項目資金4200元,其中本人分得1400元。彭陽縣紀委給予馬進財開除黨籍處分,違規資金部分收繳財政,部分返還村民。(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新疆通報5起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 1.阿克蘇地區溫宿縣佳木鎮都瓦村原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玉素甫·艾山、副主任圖迪尼亞孜·莫拉肉孜、副主任圖爾迪·亞森三人利用職務便利,合伙少繳村水費、防雹費9326.01元,虛報全村小麥種植面積189畝,騙取小麥補貼款18078.7元。2015年3月9日,玉素甫·艾山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圖迪尼亞孜·莫拉肉孜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圖爾迪·亞森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2.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阿克陶縣阿克陶社區管委會干部阿木提·阿不都熱依木利用職務之便,以為他人解決廉租房、承諾農轉非戶口為由,索取他人財物25850元。2015年1月27日,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阿勒泰地區青河縣塔克什肯鎮依希根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吾尼爾別克·哈帕提在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期間,將111戶牧民的征地補償款28840元非法占有,造成了牧民群眾多次上訪。2015年5月27日,被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4.2012年10月至2014年4月,和田地區墨玉縣墨玉鎮水管所所長阿卜杜艾尼·阿布力孜用公款違規發放福利、組織單位工作人員外出旅游、公款消費等合計支出16.825萬元。2015年4月14日,被給予留黨察看兩年處分。 5.2014年12月,喀什地區喀什市阿克喀什鄉司法所所長張宏優違反工作紀律醉酒駕駛該鄉治安巡邏車前往喀什市,并違規拉響警笛,被執勤民警攔下后,拒不配合民警調查取證,對執勤民警推搡,將民警調查取證使用的照相機摔壞。2015年5月18日,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紀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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