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2013年11月12日習近平在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作重要講話
三、要防微杜漸,不要“溫水煮青蛙”
對于大多數干部來說,在工作或生活中不得不與商界接觸,但面對各種利益和誘惑的“追擊”、“圍獵”,防微杜漸是領導干部筑牢反腐“防火墻”的基本功。小節失范,大節難保;千里之堤,潰于蟻穴。干部必須對諸如“工作需要的接觸”、“友情親情之類的往來”保持嚴格的尺度和正常的溫度,不越雷池半步。
習近平早在2007年1月24日《之江新語》專欄中的《要“干事”,更要“干凈”》一文中指出:“領導干部手中握著權力,權力用得好可以用來干大事,為人民謀利;用得不好就會被污水沾染,有時不知不覺之中就會陷入了“溫水效應”之中。這樣的教訓是十分深刻的。領導干部一定要時刻保持清醒的頭腦,時刻注意自重、自省、自警、自勵,時刻注意自身的形象,千干凈凈地做人、踏踏實實地做事,真正做到為民、務實、清廉。領導干部不僅自己要廉潔自律,主動接受黨組織和廣大干部群眾的監督,而且還要負起黨風廉政建設的責任,指導推進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形成良好的風氣,切實抓好反腐倡廉工作。” 2014年5月9日,他在河南省蘭考縣指導蘭考縣委常委班子專題民主生活會時指出:“不可否認的是,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商品交換原則必然會滲透到黨內生活中來,這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社會上各種各樣的誘惑纏繞著黨員、干部,‘溫水煮青蛙’現象就會產生,一些人不知不覺就被人家有的請君入甕了。”2015年全國兩會期間,習近平參加江西代表團審議時再次強調:“可以說所有腐敗問題起初往往都是從作風失范開始的……幾頓飯,幾杯酒,幾張卡,溫水煮青蛙,不知不覺,一失足成千古恨。”
四、改革體制機制筑牢預防官商勾結的“防火墻”
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為總書記的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打出反腐組合拳,不斷出臺政策制度,摘掉“紅頂黑頂”,拆開“勾肩搭背”,全面深化改革,牢筑預防官商勾結的法規制度“防火墻”。
2013年5月中共中央紀委下發《關于在全國紀檢監察系統開展會員卡專項清退活動的通知》。要求紀檢監察系統在職干部職工要在2013年6月20日前自行清退所收受的各種名目的會員卡,做到“零持有、零報告”,實現紀撿監察干部隊伍自我凈化和自我提高。
2013年10月19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出臺《關于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限期對黨政領導干部違規在企業兼職(任職)進行清理,不留死角;同時規定,在清理工作完成后,再發現有違規兼職(任職)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防止清理之后再出現反復。
2013年12月,中央紀委、中央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領導小組下發《關于在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嚴肅整治“會所中的歪風”的通知》。通知指出,一些黨員領導干部出入私人會所,吃喝玩樂,甚至搞權錢交易、權色交易等,嚴重影響黨風政風,帶壞了社會風氣。要求嚴肅查處領導干部出入私人會所吃喝玩樂等違規違紀行為,嚴格責任追究,及時通報曝光,形成威懾。
2014年6月,中共中央組織部發布《關于規范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問題的通知》,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行為被進一步從嚴規范。
2014年7月,中央紀委機關、中央組織部、中央編辦、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計署、國務院國資委聯合印發《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在審計對象、審計內容、審計評價、責任界定、審計結果運用以及組織領導和審計實施等方面,做出了進一步明確、細化和完善。
2014年7月,中央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領導小組、中組部、教育部聯合下發通知,嚴格規范領導干部參加社會化培訓有關事項。通知要求,嚴禁領導干部參加高收費的培訓項目和各類名為學習提高、實為交友聯誼的培訓項目,已參加的要立即退出。同時,通知嚴禁各級各類干部教育培訓機構和各高等學校舉辦允許領導干部參加的高收費培訓項目,或委托其他社會機構舉辦各類領導干部培訓班。
2015年2月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召開了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上海市開展進一步規范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管理工作的意見》。規定明確,上海的省部級領導干部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上海經商辦企業;市委、市政府委辦局正職、區縣黨政正職、市管企業正職等重點管理崗位的領導干部,其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區或業務范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上海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2015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要求地方各級政府以清單形式公布每項職權的名稱、類型、依據、行使主體、流程圖和監督方式,省級政府和市縣兩級政府分別在2015年底前和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權力清單公布工作。這樣既能促進政府部門依法行政,依法規范權力運行,又能讓公眾知情后實施更加有效的監督。讓權力運行在有效的監督之下,有助于預防腐敗,預防官商勾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