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印發基本養老金投資管理辦法
2015-08-23 20:06:33??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陳瑋 李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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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印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發〔2015〕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 2015年8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行為,保護基金委托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社會保險法、勞動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養老基金),包括企業職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城鄉居民養老基金。 第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養老基金結余額,可按照本辦法規定,預留一定支付費用后,確定具體投資額度,委托給國務院授權的機構進行投資運營。委托投資的資金額度、劃出和劃回等事項,要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報告。 第四條 養老基金投資應當堅持市場化、多元化、專業化的原則,確保資產安全,實現保值增值。 第五條 養老基金投資委托人(以下簡稱委托人)與養老基金投資受托機構(以下簡稱受托機構)簽訂委托投資合同,受托機構與養老基金托管機構(以下簡稱托管機構)簽訂托管合同、與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投資管理機構)簽訂投資管理合同。 委托人、受托機構、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的權利義務,依照本辦法在養老基金委托投資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資管理合同中約定。 第六條 養老基金資產獨立于委托人、受托機構、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的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委托人、受托機構、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不得將養老基金資產歸入其固有財產。 第七條 委托人、受托機構、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因養老基金資產的管理、運營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養老基金資產,權益歸養老基金所有。 第八條 受托機構、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和其他為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提供服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資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第九條 養老基金資產的債權,不得與委托人、受托機構、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和其他為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固有財產的債務相互抵銷;養老基金不同投資組合基金資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第十條 養老基金資產的債務由基金資產本身承擔。非因養老基金資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資產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 養老基金投資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國家對養老基金投資實行嚴格監管。養老基金投資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嚴禁從事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嚴禁通過關聯交易等損害養老基金及他人利益、獲取不正當利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貪污、侵占、挪用投資運營的養老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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