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印發基本養老金投資管理辦法
2015-08-23 20:06:33??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陳瑋 李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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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依法對受托機構、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及相關主體開展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業務情況實施監管,加強投資風險防范。 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按照各自職責,對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相關部門在監督過程中應加強溝通與信息共享。 第五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開展調查或者檢查應當由兩人以上進行,并出示有效證件,承擔下列義務: (一)依法履行職責,秉公執法,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 (二)保守在調查或者檢查時知悉的商業秘密。 (三)為舉報人保密。 第五十四條 受托機構、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和其他為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積極配合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阻撓或者逃避檢查,不得謊報、隱匿或者銷毀相關證據材料。 第五十五條 受托機構、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管理運營養老基金資產,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組織為養老基金投資運營提供服務,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職業準則和行業規范,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第五十六條 養老基金投資管理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第五十七條 養老基金投資運營情況應當通過報刊、網站等媒體定期向社會公布,保障公眾知情權,接受社會監督。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調查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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