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情況及建議 (一)司法機關已采取措施人員。 1.王鋼,事故車輛駕駛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批準逮捕。 2.張海燕,依諾相伴生活館負責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批準逮捕。 3.張萌,依諾相伴生活館負責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批準逮捕。 4.師東安,事故車輛現實際所有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批準逮捕。 5.張勇,鵬瑞公司引車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批準逮捕。 6.劉保社,為事故車輛辦理機動車檢驗業務的車托,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批準逮捕。 7.王紅蕾,依諾相伴生活館銷售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5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6月18日取保候審。 8.梁利峰,事故車輛注冊登記所有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6月16日取保候審。 9.袁武輝,事故車輛前實際所有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6月16日取保候審。 10.師剛,事故車輛現實際所有人師東安的兒子,與袁武輝進行車輛買賣交易的協議簽訂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審。 11.袁俊,依諾相伴生活館負責人張萌的丈夫,協助張萌參與經營事務,事故發生后將依諾相伴生活館財務藏匿,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5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6月5日取保候審。 12.韓小鋒,西安市臨潼區交通運輸管理站稽查三中隊隊長,因涉嫌濫用職權罪,于2015年5月30日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13.孫小軍,西安市臨潼區交通運輸管理站稽查三中隊運政管理員,因涉嫌濫用職權罪,于2015年5月30日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14.張剛,西安市臨潼區交通運輸管理站稽查三中隊運政管理員,因涉嫌濫用職權罪,于2015年5月30日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15.何鵬遠,咸陽市交通工程質量監督站站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于2015年6月3日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16.程文博,咸陽市交通工程質量監督站副站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于2015年6月3日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17.齊述芳,咸陽市淳化縣交通運輸局工作人員,1997年3月至2012年12月任淳化縣交通運輸局公路股股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于2015年6月4日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18.高琦,鵬瑞公司經理,因涉嫌玩忽職守罪,于2015年6月6日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19.趙公文,鵬瑞公司授權簽字人、質量負責人,因涉嫌玩忽職守罪,于2015年6月6日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20.范萬濤,鵬瑞公司檢測科長、質量監督員,因涉嫌玩忽職守罪,于2015年6月6日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以上人員屬于中共黨員或行政監察對象的,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后,由當地紀檢監察機關或具有管轄權的單位及時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除以上人員外,對于其他涉及事故的人員是否構成犯罪,由司法機關依法獨立開展調查。 (二)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 1.張惠榮,陜西省銅川市委常委、副市長。對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業務及管理等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白宏民,陜西省銅川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黨組書記、局長。未認真履行職責,對全局工作人員培訓教育不夠,對相關科室人員履職不到位的問題督查不力,對檢驗機構監督檢查不夠,未指導銅川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王益分局加強對檢測機構監督管理。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3.程永紅,陜西省銅川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分管政治部、監督稽查科(稽查隊)期間,未認真履行職責,對所屬人員教育管理不到位,對分管的工作督促檢查不力,對檢驗機構檢驗過程的監督檢查力度不夠,對銅川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王益分局的工作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4.牛向榮,中共黨員,陜西省銅川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監督稽查科(稽查隊)科長。未認真履行職責,工作責任心不強,對鵬瑞公司監管不到位,在鵬瑞公司資質申請時未按要求對申請備案材料審核,對鵬瑞公司存在的檢測項目漏檢、少檢及引車員不具備相應資質等嚴重違規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5.汪三浩,中共黨員,陜西省銅川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稽查科(稽查隊)主任科員。負責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機動車安檢機構的監督檢查、日常執法檢查等工作期間,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鵬瑞公司存在的檢測項目漏檢、少檢及引車員不具備相應資質從事大客車引車等嚴重違規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6.楊劍光,陜西省銅川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交警支隊支隊長。履行職責不到位,對車輛查驗員培訓教育、監督管理不到位問題失察,對車管所履行相關職責情況及現場抽查、巡回檢查不力問題的督促檢查不夠。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7.宋灝,中共黨員,陜西省銅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副支隊長,未認真履行職責,對車管所人員的培訓教育、監督管理工作不夠重視,督促檢查不到位,工作指導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8.姚振平,中共黨員,陜西省銅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所長,2015年2月至今任陜西省銅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副調研員。未正確履行職責,對車輛查驗員教育管理不到位,對資質過期的車輛查驗員仍在崗從事查驗工作等問題失察失糾,對監督科的工作督促指導不夠。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9.田松奇,陜西省銅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政委,負責全所民警思想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協助所長分管車管科和原檢測站工作。履行職責不到位,對車輛查驗員的培訓教育工作督促檢查不力,對資質過期的車輛查驗員仍在崗從事查驗工作問題失察失糾。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0.趙波,中共黨員,陜西省銅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車管科科長。未認真履行職責,對車輛查驗員培訓教育、監督管理不到位,對車輛查驗員未按規程進行事故大客車查驗的問題失察,違規安排資質過期的查驗員在崗從事查驗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1.成耀靜,中共黨員,陜西省銅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科員。未正確履行職責,對檢測機構現場抽查、巡回檢查及監督不到位,對檢驗機構檢測項目漏檢、少檢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12.陳勤學,中共黨員,陜西省銅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科員。負責車輛查驗工作期間,未正確履行職責,2013年11月29日事故大客車檢驗查驗時,未按照《機動車查驗工作規程》要求審核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對制動、燈光等主要安全項目的檢驗結果把關不嚴。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13.劉海軍,中共黨員,陜西省西安市工商局新城分局局長。履行職責不到位,對2014年省、市工商局部署的集中整治無照經營專項活動落實不力,對西一路工商所未認真開展無照經營行為專項整治工作失察,對所屬單位及人員教育管理及督導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4.劉永超,陜西省西安市工商局新城分局副局長、紀委書記,分管市場監管工作。未認真履行職責,對西一路工商所落實排查工作不到位的情況失管,對西一路工商所開展無照經營行為專項整治工作督促檢查不力,對所屬單位及人員的教育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5.張明京,中共黨員,陜西省西安市工商局新城分局西一路工商所所長。未正確履行職責,對2014年省、市工商部門部署開展的無照經營行為專項整治工作落實不力,對所屬人員的教育管理不到位,對轄區發生的無照非法經營行為失察、失管。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6.李長慶,群眾,陜西省西安市工商局新城分局西一路工商所主任科員,負責西安市新城區尚樸路轄區工商執法工作。未正確履行職責,未認真落實網格化管理的要求,對分管轄區內依諾相伴生活館非法無照經營行為失察,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處。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17.梅增武,中共預備黨員,陜西省西安市旅游市場稽查隊副隊長(主持工作)。未認真履行職責,對轄區企業組織非法旅游活動失察,未及時有效地開展稽查;對所屬單位旅游市場監管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8.夏茜,中共黨員,陜西省西安市新城區文物旅游局局長。履行主體監管職責不夠,對轄區企業組織非法旅游活動失察,督導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9.雷海軍,中共黨員,陜西省西安市新城區文物旅游局副調研員,分管西安市新城區旅游市場監管工作。未正確履行主體監管職責,對轄區企業組織非法旅游活動失察,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20.馬旭,中共黨員,陜西省西安市交通運輸管理處處長。組織開展全市道路運輸市場“打非治違”工作不力,履行職責不到位,對稽查支隊和各縣區運管機構督促指導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21.譚敏,中共黨員,陜西省西安市交通運輸管理處稽查科科長。對各區縣道路運輸稽查隊伍的指導、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解決稽查隊伍查處非法客運車輛工作執法困難的問題,對非法營運的大客車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2.宋光明,陜西省西安市臨潼區交通運輸局黨委副書記、局長。履行職責不到位,對臨潼區交通運輸管理站監督檢查不力,未認真督促運管站建立“查處分離”執法工作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糾正運管站存在的執法不嚴格、不規范等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3.宋鴻賓,中共黨員,陜西省西安市臨潼區交通運輸局副局長,分管區交通運輸管理站。未正確履行職責,對轄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指導督查不力,未采取有效措施解決執法站執法工作中存在的不到位、不嚴格、不規范等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4.蔣增輝,中共黨員,陜西省西安市臨潼區交通運輸管理站站長。未正確履行職責,對下屬稽查三隊在執法人員私自放行車輛、隨意降低處罰標準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失察;事故發生后,指使他人偽造事故車輛行政處罰的相關文書材料。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5.張建利,中共黨員,陜西省西安市臨潼區交通運輸管理站副站長,分管全站行政執法工作。未及時履行職責,對交通運輸管理站的執法文書審核把關不嚴,未發現行政處罰文書填寫不規范等問題,事故發生后,在明知是偽造的處罰文書上簽字。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6.景宏君,2004年9月至2012年7月任陜西省咸陽市交通運輸局黨組成員、總工程師,2012年7月至今任咸陽市交通運輸局調研員。2008年擔任淳卜路改建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委員會主任委員,在驗收工作中對淳卜路改建工程安全防護設施等工程項目未招標建設的情況失察,對淳卜路建設不符合設計要求卻通過驗收把關不嚴,并在驗收報告上簽字同意,造成淳卜路安全防護設施缺失,防護能力不足。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7.任科志,中共黨員,陜西省咸陽市交通運輸局副局長。2008年10月擔任淳卜路改擴建工程項目驗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在驗收工作中未認真履行職責,對淳卜路改建工程安全防護設施等工程項目未招標建設的情況失察,對淳卜路建設施工不符合設計要求卻通過驗收的問題把關不嚴,造成淳卜路安全防護設施缺失,安全防護能力不足。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28.聞俊輝,2007年2月至2011年8月任陜西省咸陽市淳化縣委副書記、縣長,2011年8月至2013年6月任陜西省咸陽市政府副秘書長,2013年6月至今任咸陽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黨組書記、局長。2007年4月擔任淳卜路改建工程指揮部總指揮,未認真履行職責,對淳卜路改建項目建設督促檢查不到位,對工程擅自變更設計、未將安全防護設施納入招標范圍、違規提出項目竣工驗收申請等問題失察,造成淳卜路安全防護設施缺失,安全防護能力不足。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9.劉敏軒,2006年9月至2011年9月任陜西省咸陽市淳化縣副縣長,后歷任淳化縣委常委、副縣長,淳化縣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縣政府黨組副書記。任陜西省咸陽市淳化縣副縣長期間,分管縣交通運輸局工作,2007年4月擔任淳卜路改建工程指揮部副總指揮,未正確履行職責,對淳卜路改建項目建設督促檢查不及時、管理不到位、對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安全防護設施等工程項目未納入招標范圍、違規提出項目竣工驗收申請等問題嚴重失察,導致淳卜路安全防護設施缺失,安全防護能力不足。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30.姚春孝,中共黨員,2001年7月至2007年12月任陜西省咸陽市淳化縣交通運輸局局長,后歷任淳化縣創衛辦主任、陜西咸旬高速管理處副處長,2013年4月離崗。任陜西省咸陽市淳化縣交通運輸局局長期間負責交通運輸局全面工作,曾擔任淳卜路改建工程指揮部副總指揮,2007年4月在組織實施淳卜路建設工作中未認真履行職責,擅自變更公路設計,未將建設路段安全防護設施等工程項目納入招標范圍,導致淳卜路安全防護設施缺失,安全防護能力不足。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1.楊忠來,中共黨員,2008年1月至2013年12月任陜西省咸陽市淳化縣交通運輸局局長,2014年1月離崗。任陜西省咸陽市淳化縣交通運輸局局長期間,未正確履行職責,在2008年參與淳卜路改建工程竣工驗收時,在該路段安全防護設施等工程項目未按照設計建設施工的情況下,違規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導致淳卜路安全防護設施缺失,安全防護能力不足。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32.李鋒,中共黨員,陜西省咸陽市淳化縣交通運輸局副局長。負責淳卜路設計和招標工作,未正確履行職責,未將建設路段安全防護設施等工程項目納入招標范圍,違規同意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導致淳卜路安全防護設施等工程項目缺失,安全防護能力不足。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33.王釗,中共黨員,陜西省咸陽市淳化縣道路運輸管理所所長。未正確履行職責,未認真落實2014年以來上級多次部署的打擊非法營運行動的要求,對旅游景點非法營運問題查處不力,對包括事故大客車在內的非法旅游包車在淳化縣境內運營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34.王濤,中共黨員,陜西省咸陽市淳化縣道路運輸管理所副所長,分管客運、貨運、法制和駐站等工作。未認真履行職責,未有效落實2014年以來上級多次部署的打擊非法營運行動的要求,對旅游景點非法營運問題檢查執法不到位,部署打擊不力,對包括事故大客車在內的非法旅游包車在淳化縣境內運營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三)行政處罰及問責建議。 1.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議由原發證機關依法吊銷鵬瑞公司機動車檢驗資質。 2.建議責成陜西省西安市有關部門依法吊銷駕駛人王鋼的駕駛證及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 3.建議責成陜西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認真吸取事故教訓,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 4.針對銅川市、西安市、咸陽市及陜西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在該起事故中暴露出對下屬單位和部門監督管理不到位的問題,建議陜西省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對上述地方人民政府及部門主要負責同志予以約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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