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印發《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管理辦法》
2015-08-26 12:08:59??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張海燕 陳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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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資管理 第三十五條 養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資范圍比照中國保監會保險資金運用相關監管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養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資賬戶的資產配置范圍包括流動性資產、固定收益類資產、上市權益類資產、基礎設施投資計劃、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其他金融資產。流動性資產、固定收益類資產、上市權益類資產、基礎設施投資計劃、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其他金融資產的分類和定義遵照中國保監會資金運用相關監管規定。 第三十七條養老保障管理基金可由養老保險公司自行投資管理,也可委托給符合條件的投資管理人進行投資管理。 投資管理人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公司、證券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等專業投資管理機構。 第三十八條 養老保障管理產品設立的投資組合類型,包括開放式投資組合和封閉式投資組合。 開放式投資組合是指基金份額總額不固定,基金份額可以在養老保障管理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場所繳費或者領取;封閉式投資組合是指基金份額總額在養老保障管理合同約定的封閉期限內固定不變,基金份額不得提前申請領取。 第三十九條養老保險公司應當加強養老保障管理產品投資賬戶的流動性管理,確保投資賬戶能夠滿足流動性需要。其中,對于開放式投資組合的流動性管理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流動性資產的投資余額不得低于投資組合價值的5%; (二)基礎設施投資計劃、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其他金融資產的投資余額不得超過投資組合價值的75%,其中單一項目的投資余額不得超過投資組合價值的50%; (三)針對投資組合特點建立相應的流動性管理方案。 投資組合建立初期、10個工作日內贖回比例超過投資組合價值10%時、投資組合清算期間,投資組合可以突破上述有關流動性管理的比例限制,但應在30個工作日內調整至規定范圍內。 第四十條養老保險公司設立封閉式投資組合,應當在投資組合說明書中明示“封閉式”,并在產品或募集公告中明示封閉期限及投資方向。 第四十一條養老保險公司設立的封閉式投資組合應當滿足產品與投資資產配置獨立性、期限結構匹配性要求。 第四十二條封閉式投資組合投資另類金融產品的,養老保險公司在銷售時,應當向購買客戶主動披露擬投資的另類金融產品的投資品種、基礎資產、投資比例、估值方法、流動性管理策略、主要投資風險等。 另類金融產品是指傳統的存款、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等之外的金融產品。 第四章 風險控制 第四十三條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應當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并將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的風險管理納入養老保險公司全面風險管理體系之中。養老保障管理業務風險管理體系應覆蓋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等各類風險,并就相關風險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第四十四條在向委托人推介養老保障管理產品時,養老保險公司應當充分了解委托人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合理評估委托人的財務狀況,并根據所了解的委托人的情況推薦合適的產品供委托人自主選擇。 第四十五條在與委托人簽訂受托管理合同時,養老保險公司應當向委托人提供投資風險提示函,充分揭示投資風險,包括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及其他風險,以及上述風險的含義、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并要求委托人對投資風險提示函內容進行確認。確認方式包括書面確認或網絡實名驗證確認等。 第四十六條養老保險公司應當向客戶如實披露其投資管理能力和歷史業績等情況。養老保險公司向客戶做出投資收益預測,必須恪守誠信原則,提供充分合理的依據;并以書面方式或在銷售網站該產品銷售界面顯著位置特別聲明,所述預測結果僅供客戶參考,不構成養老保險公司對客戶的承諾。 第四十七條養老保險公司應當合理控制短期個人養老保障管理產品業務規模,年度新增業務規模應與公司的資本實力相匹配。 短期個人養老保障管理產品是指產品期限在三年以內(含三年),銷售給個人客戶的養老保障管理產品。 經營商業保險業務的養老保險公司,受托管理的封閉式短期個人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的年度新增規模不得超過公司上一年度末償付能力溢額的10倍;不經營商業保險業務的養老保險公司,受托管理的封閉式短期個人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的年度新增規模不得超過公司上一年度末公司凈資產的10倍。 第四十八條養老保險公司開展個人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應對發行的每一期產品按管理費收入10%的比例計提風險準備金,計提總額達到養老保險公司上年度管理個人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總規模的1%時,不再計提。計提的風險準備金專門用于賠償因投資管理機構違法違規、違反受托管理合同、未盡責履職等原因給養老保障基金財產或受益人造成的損失。 風險準備金應當存放在養老保險公司或其委托的投資管理人在資產托管人處開立的專用存款賬戶。 養老保險公司可以對已提取的風險準備金進行自主投資管理或委托投資管理人投資,風險準備金可投資于銀行存款、國債、中央銀行票據、中央企業債券、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債券等高流動性、低風險的金融產品。投資管理產生的投資收益,應當納入風險準備金管理。 第四十九條 養老保險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以虛假、片面、誤導、夸大的方式宣傳推介養老保障管理產品; (二)向客戶做出保證其資金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擔損失的承諾; (三)以欺騙、隱瞞或誘導等方式銷售養老保障管理產品; (四)挪用、侵占客戶資金; (五)將養老保障管理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操作; (六)以轉移養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資收益或者虧損為目的,在不同的投資組合之間進行買賣,損害客戶的利益; (七)利用所管理的養老保障管理基金謀取不正當利益; (八)不公平地對待養老保障管理基金,損害客戶的利益; (九)從事內幕交易及其他不正當交易行為; (十)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等監管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條養老保險公司自身不得對養老保障管理基金的投資收益承擔任何形式的保證責任,不得在管理合同和產品設計中列入投資收益保證條款。 第五十一條養老保險公司可以為養老保障管理基金的保值增值向第三方合格機構購買風險買斷合同,相應的費用可以列入基金的運營成本。養老保險公司不得對擔保機構提供任何形式的反擔保。 第三方合格機構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低于5億元人民幣; (二)上一年度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20億元人民幣; (三)為養老保障管理基金承擔風險買斷合同的總金額不超過上一年度經審計的凈資產的10倍; (四)最近三年未受過重大處罰;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養老保險公司為養老保障管理基金購買風險買斷合同的,應當在受托管理合同或投資風險提示函中向委托人充分揭示購買風險買斷合同后養老保障管理基金仍然存在投資損失的風險。 第五十二條養老保險公司應當依法采取預防、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全面履行反洗錢義務。 第五十三條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養老保險公司應當選擇會計師事務所對養老保障管理業務進行外部審計,相應的審計費用可以列入基金的運營成本。 (一)養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資運作滿三個會計年度時; (二)養老保障管理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時;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養老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外部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之日起的30日內向委托人提交審計報告。 同一家會計師事務所連續審計三次的,應當予以更換。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四條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的養老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向中國保監會提交養老保障管理業務專題報告。專題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管理合同簽訂及履行情況; (二)基金運作及投資收益情況; (三)資產托管及投資監督情況; (四)管理費用收取情況; (五)風險準備金的提取、投資管理、使用、年末結余等情況; (六)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五條養老保險公司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發生外部審計的,應當自收到外部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之日起的3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送審計報告。 第五十六條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養老保險公司、資產托管人、投資管理人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檢查,養老保險公司、資產托管人、投資管理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七條養老保險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的,由中國保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 養老金管理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應遵守本辦法規定。 第六十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保監發〔2013〕43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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