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2015年立法工作計劃》
2015-09-02 20:27:19??來源:中國政府網 責任編輯:陳瑋 陳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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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務院2015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 國辦發〔2015〕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2015年立法工作計劃》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2015年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開局之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關鍵之年,也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規劃的收官之年,做好政府立法工作意義重大。總的指導思想是: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突出政府立法重點,確保政府立法質量,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提供制度保障。遵循這一指導思想,結合當前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現就做好國務院2015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主動適應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需要 服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是政府立法的首要任務。要堅持立法決策與改革決策相統一、相銜接,既要注意保持法律的穩定性和權威性,又要通過立改廢釋工作,主動適應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需要。對實踐證明已經比較成熟的改革經驗和行之有效的改革舉措,要盡快上升為法律法規,鞏固改革成果。對不適應改革要求的現行法律法規,要及時予以修改或廢止。對實踐條件還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試的改革舉措,要及時提請有權機關作出授權。能夠通過立法解釋解決問題的,要及時提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避免頻繁修改法律法規。 要根據法律法規的立改廢情況,及時對有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不適應改革要求、與法律法規相抵觸或有違公平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要及時予以修改或廢止,確保各項改革舉措落到實處。要堅持立法與改革同步推進,編制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四中全會重要舉措實施規劃、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時,要統籌考慮涉及的立法問題,及時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議。多項改革舉措涉及同一部法律法規的,要一并提出修改建議,避免短期內反復修改。 二、逐步完善運用法治方式管理經濟社會事務的制度 法律法規是管理經濟社會事務的基本依據。要科學界定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中央和地方的關系,處理好“放”與“管”的關系,不斷探索以法治方式管理經濟社會事務的新途徑。要調整立法中的一些現行做法,不再過度依賴審批、發證等行政管理方式。起草法律法規草案,要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起草法律法規修訂草案,要重點評估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對不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該修改的修改,該取消的取消。對已經取消或下放行政許可的,要研究提出事中事后監管措施,探索運用備案、抽查、通報、信用管理、獎勵激勵等方式,實行寬進嚴管,做到權力和責任同步下放,調控和監管同步強化。 要進一步明確行政權力邊界,依法管理經濟社會事務。沒有法律法規依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的決定。要切實加強對“紅頭文件”的監督管理,逐步減少行政規范性文件。凡是直接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事項,原則上都要由法律法規作出規定。制定法律法規條件還不成熟、確需制定規范性文件的,要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決定、命令的規定,并公開征求意見。要切實加強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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