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證券營業部總經理涉嫌詐騙數億
2015-09-23 07:03:34?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陳瑋 李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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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錢打在了許靜的個人賬戶上 當事人認為他們是沖著民生證券才跟許靜簽理財合同。在他們與許靜簽的合同中,民生證券是第三方擔保人,合同上還蓋有民生證券的“公章”。但表示錢是打在了許靜的個人賬戶上,并沒有打到公司賬戶。 在案件爆出之前,核心人物許靜是民生證券太原長風街證券營業部的總經理。該營業部成立于2008年。2008年,許靜在該營業部剛成立時便入職,經過多年最終出任營業部總經理。老趙稱,許靜是從基層員工一步一步做上來的。 民生證券總裁蘇剛介紹,太原長風街營業部是2008年公司新成立的營業部,剛成立時許靜就加入了公司。營業部原來的總經理辭職后,許靜因為在經紀業務方面業績不錯,先擔任副總主持營業部工作。因為業績和資歷都達標,通過公司的考核,今年許靜升任為總經理。 蘇剛解釋,許靜的業績不錯主要指經紀業務用戶量,跟本次案件沒有關系。據悉,民生證券目前已經撤銷許靜的太原營業部總經理職務。 許靜被抓后,“被卷錢”的當事人將矛頭指向了民生證券,要求民生證券承擔賠償責任。在他們與許靜簽的合同中,民生證券是第三方擔保人,合同上還蓋有民生證券的“公章”。 對此,民生證券和大股東泛海控股公告稱,許靜是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 對于這紙公告,當事人并不相信,也不買賬。老趙認為是民生證券把責任推給許靜。“我是沖著民生證券才跟許靜簽理財合同的。”郝文說。陳女士也說,自己做了幾十年生意,非常謹慎,因為許靜是民生證券營業部老總,才肯跟她簽合同投資理財。 不過,他們都承認錢是打在了許靜的個人賬戶上,并沒有打到公司賬戶。 蘇剛對新京報記者說,許靜確實是個人犯罪行為,公安局立案也定了。許靜與當事人簽的合同沒有經過公司授權,也沒有經過公司的審批程序,而且權威機關也鑒定了公章是偽造的。 “公司還對資金和財務進行了核查,沒有一筆涉案資金在公司內轉入轉出。”蘇剛說,公司的公章保管和使用、審批流程和風控管理中并沒有任何問題和漏洞,公司在這件事情上沒有責任。且不說很多人沒有合同只有借據,就算有人合同是在營業部簽的,只要合同是偽造的,在哪里簽都無效。 曾有當事人發帖子說,許靜被帶走時跟他們講自己是被迫的。當事人據此稱,民生證券推出許靜背黑鍋。 “據我們了解,公安機關在帶走人的時候是不允許說話的。”蘇剛說,在許靜偽造的合同中,民生證券是合同的監管人和擔保人,并不是雙方借貸的主體。這是許靜私自把民生證券牽扯進去的,并加蓋了私刻的公章,公司并不知情。 民生證券:合同存在多處漏洞 民生證券認為合同存在多個漏洞,合同上的“公章”是假的。根據目前掌握的情況看,公司沒有責任。在判決出來之前,公司沒有依據對當事人進行賠償。 當事人給新京報發過兩份與許靜簽協議時的合同,是甲方當事人與乙方許靜簽訂的《基金委托理財協議》,民生證券為丙方,為監管人。 協議顯示,當事人與許靜共同出資認購民生證券成立的新三板基金。由許靜作為該筆資金的代持人代為投資,許靜保證當事人享受固定收益,當事人需要按時足額提供資金,同時向許靜支付相關收益。當事人投資資金存續期為3個月,固定收益為12%。而作為丙方民生證券在此協議中,擔任投資基金的設立者角色,還是協議的監督者和保證者角色,保證當事人投資本金和收益的如約返還。 在另一份郝文提供的《投資協議書》中,郝文是甲方,許靜是乙方,民生證券太原營業部是丙方。三個月的收益率為10%,甲方在合同簽訂后要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全部資金。如果乙方未能足額將委托資金償還甲方,則由丙方將應付款項償付給甲方。最后的公章為“民生證券太原營業部”。 “合同是假的。”一位第三方券商人士在看完合同后說,這兩份協議是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委托投資協議,沒有哪一家公司會給個人和個人的協議蓋章,這不符合邏輯。“我們給投資者做培訓的第一堂課就是跟金融機構買產品做業務,無論如何資金不能進個人賬戶,這一條是最基本的常識,錢必須進對公賬戶。”上述券商人士說。 蘇剛也表示,合同存在多個漏洞,合同顯示當事人要向許靜支付收益;民生證券既是發行人還要擔任監管角色,同時還要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不符合業內常規;協議保證“8%-12%”的固定收益,違反基金行業不能保本保收益的原則;當事人的錢匯入個人賬戶,還要加蓋公章,這是矛盾的。 蘇剛說,民生證券拿這些合同原件上的章跟公司公章做了比對鑒定,山西警官高等專科學校司法鑒定中心給出的結論是兩個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蓋印形成。 當事人則覺得公章是不是假的,合同是否有漏洞,投資者沒有能力分辨出來,許靜是民生證券太原營業部的老總,有些合同還是在營業部簽的,民生證券應該承擔責任。 蘇剛則表示,合同存在明顯的漏洞,普通投資者都能夠看得出來,何況是有幾百萬上千萬資金量,合同應該找律師驗證。 “有些客戶我們覺得不完全是粗心,他們的目的只是為了拿到高收益率。甚至拿著這個再去找下家融錢,賺凈息差。”蘇剛說,有些合同的年化收益率達到48%。 蘇剛表示,根據目前掌握的情況看,公司沒有責任。在判決出來前,公司沒有依據對當事人進行賠償。 - 對話 民生證券總裁蘇剛: 許靜行為超出公司監控能力范圍 對于民生證券員工許靜因涉嫌偽造公司公章、合同詐騙一案,民生證券總裁蘇剛9月16日接受新京報記者專訪。 已啟動危機管理機制 新京報:你們是如何發現許靜的問題的? 蘇剛:8月25日下午三點左右,有一個當事人的代理人帶著四份“合同”到公司總部反映合同到期未兌付情況,經過我們甄別,發現“合同”上的公司公章、公司財務專用章完全是偽造的。“合同”內容漏洞百出,明顯是偽造的“合同”。公司連夜開會到凌晨兩點多,啟動危機管理機制,成立專項工作組,調查這個事情。 我們根據情況判斷,許靜個人涉嫌刑事犯罪,應當及時采取法律手段。我們報案是從8月26日開始的,但是公安局立案有個過程,需要補充相關案件材料,8月28日公安機關受理并對許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新京報:在得知事件發生后你們做了什么? 蘇剛:公司在8月25日晚上立即啟動危機管理機制,成立了專項工作組,我擔任組長,我們調集法律、合規、稽核、財務、經管等部門的二十個人去了太原現場,進行內部核查,并確保營業部正常經營。同時,啟動應急報告機制,分別向公安機關、中國證監會山西監管局、山西省金融辦等政府及監管機構報告。同時,協助公安部門對事件當事人進行登記,勸說協助當事人到公安機關報案。 個人犯罪行為很難發現 新京報:你們說許靜的案件是個人犯罪,跟公司無關,當事人并不相信這個說法。 蘇剛:公司經核查,第一,公司從未審核過許靜涉案合同和業務,從沒有與涉案合同相關的審批流程和記錄;第二,公司從未收到過類似的業務合同用印申請,也未審批過類似的業務合同用印申請;第三,公司從未開展涉案合同所涉及的業務;第四,公司及太原營業部所有賬戶,沒有任何當事人轉入的資金款項。 新京報:許靜做這個事情聽說有七八年了,公司一直都沒發現這個問題嗎? 蘇剛:許靜的行為完全是個人刑事犯罪行為,與職務或公司行為毫無關系,超出了公司的監控能力范圍,具有較強的隱蔽性,難以發現。 新京報:聽說這次事件的當事人里有在民生證券營業部開戶的客戶。 蘇剛:據初步掌握的情況,許靜案當事人,沒有在營業部開立經紀業務賬戶。 新京報:那就是說公司其實是沒有很好的管控方式避免這種事件發生的? 蘇剛:個人犯罪行為,對任何一個經濟組織來講,發現和控制都有相當難度。 沒有總部人員牽連進去 新京報:當事人反映還有公司總部的人涉及此案,公司里還有其他卷入許靜這個案子的人員嗎? 蘇剛:目前沒有總部人員牽連進去。據掌握的初步情況看,此案情況復雜,除許靜外,涉及其丈夫、父母、妹妹等親朋好友,目前據了解,許靜丈夫和營業部總經理助理常克凡已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新京報:現在當事人的合同中,承諾最高收益率的是多少? 蘇剛:有三個月12%的,年化收益率就是48%。 新京報:合同里說過其中的投向有民生證券原始股和新三板基金,公司有這兩項業務嗎? 蘇剛:所謂的“合同”中涉及的兩項業務完全是虛構的,純屬子虛烏有。 - 律師說法 “民生證券或承擔對員工管理不善責任” 對于民生證券許靜一案,中兆律師事務所律師楊翼飛認為,涉案的員工是太原營業部的經理,又有一些當事人是在營業部簽的合同,當事人基于對民生證券公司的信任簽訂協議。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公章是偽造的,民生證券也應當承擔對員工管理不善的責任,但這個責任相對比較小。 楊翼飛稱,投資者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尋求一定的賠償。投資者如果提起訴訟,法院應當會要求民生證券根據其對員工管理不善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許靜偽造公章屬實的話,民生證券的責任較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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