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禁止任何單位生產列管的非藥用類麻醉藥品
2015-09-29 17:32:08??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陳瑋 李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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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9月29日電 公安部在其官方網站公布《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列管辦法》,《列管辦法》要求,自10月1日起,對列管的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買賣、運輸、使用、儲存和進出口。 《列管辦法》指出,本辦法所稱的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是指未作為藥品生產和使用,具有成癮性或者成癮潛力且易被濫用的物質。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按照藥用類和非藥用類分類列管。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目錄的調整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發現醫藥用途,調整列入藥品目錄的,不再列入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目錄。 《列管辦法》要求,對列管的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買賣、運輸、使用、儲存和進出口。 因科研、實驗需要使用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在藥品、醫療器械生產、檢測中需要使用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標準品、對照品,以及藥品生產過程中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中間體的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列管辦法》強調,各地禁毒委員會辦公室應當組織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加強對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監測,并將監測情況及時上報國家禁毒辦。國家禁毒辦經匯總、分析后,應當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對國家禁毒辦發布預警的未列管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各地禁毒辦應當進行重點監測。 國家禁毒辦認為需要對特定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進行列管的,應當交由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專家委員會進行風險評估和列管論證。 《列管辦法》明確,專家委員會應當對擬列管的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進行下列風險評估和列管論證,并提出是否予以列管的建議: (一)成癮性或者成癮潛力; (二)對人身心健康的危害性; (三)非法制造、販運或者走私活動情況; (四)濫用或者擴散情況; (五)造成國內、國際危害或者其他社會危害情況。 專家委員會啟動對擬列管的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風險評估和列管論證工作后,應當在3個月內完成。 此外,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國家禁毒辦列管建議后6個月內,完成對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列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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