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為北京中盛博智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經理的男子王昊,伙同宋建國之子(已另案處理),利用北京市交管局原局長宋建國的影響力,為多家企業承攬北京市交管局采購項目提供幫助,收受好處費1196萬余元。近日,一中院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王昊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案情 宋之子負責聯系交管局關系 王昊,男,現年29歲,案發前為北京中盛博智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經理。曾因涉嫌犯串通投標罪,于2014年6月15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因涉嫌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于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 案發后,據王昊供述,他于2006年、2007年間與宋建國之子宋某相識,2008年,孔某(已另案處理)也與其二人相識。2009年,在宋某的提議下,他成立了北京中盛博智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盛博智公司”),自己是法定代表人,和孔某一起跟著宋某做生意。 王昊稱,當時,宋某負責聯系北京市交管局的關系,自己具體負責聯系廠家和北京市交管局相關技術部門并從中協調、跟廠家商討價格、從廠家拿錢等,孔某則協助其工作。 利用宋關系收千余萬好處費 檢方指控稱,王昊于2009年3月至2013年1月期間,伙同被告人宋某、孔某,利用宋某之父宋建國擔任北京市交管局局長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北京市交管局其他主管領導職務上的行為,分別為深圳市威爾電器有限公司、南京多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鼎安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北京直真視通科技有限公司承攬北京市交管局采購項目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單位給予的人民幣1166萬余元,美元12萬余元,折合人民幣1196萬余元。 檢方認為,被告人王昊伙同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當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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