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4企業請托承攬采購項目 檢方查明,2009年3月至2011年7月間,王昊伙同宋某,接受深圳市威爾電器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某等人請托,利用宋某之父宋建國擔任北京市交管局局長的便利條件,并通過北京市交管局其他主管領導職務上的行為,為該公司承攬北京市交管局酒精測試儀采購項目提供幫助。為此,收受該公司給予的人民幣131.7萬余元。 2010年4月至2012年1月間,王昊伙同宋某、孔某,接受南京多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章某的請托,利用宋建國擔任北京市交管局局長的便利條件,通過北京市交管局其他主管領導職務上的行為,為該公司承攬北京市交管局交通信號燈燈具、學校門前移動式信號燈采購項目提供幫助。為此,收受該公司給予的279.7萬余元。 2010年5月至2013年1月間,王昊伙同宋某、孔某,為北京中鼎安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北京直真視通科技有限公司名義承攬北京市交管局執法記錄儀采購項目提供幫助。為此,先后收受該公司給予的625.1萬余元。 2010年6月至2011年11月間,王昊伙同宋某,接受直真視通公司負責人王某的請托,為該公司承攬北京市交管局網絡會商系統采購項目提供幫助。為此,王昊、宋某先后收受直真視通公司給予的錢款80萬元、美元12.32萬余元,共計折合人民幣159.8萬余元。 >>獲刑 檢舉沒立功一審獲刑7年 王昊對檢方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不持異議,但辯稱其中兩家公司支付好處費時所扣除的稅費等費用從犯罪數額中扣除,懇請法庭以其個人實際所得金額對其量刑。 王昊還稱,共賺取了1100萬元,自己分得150萬元左右。此外,其在公司每年收入有20萬元左右。此案審理過程中,王昊的親屬代其退繳違法所得60萬元。 王昊的辯護人還認為,相關廠家及北京市交管局相關人員系因宋某是宋建國之子才提出請托或為他人謀利,王昊并非與宋建國關系密切的人,應當認定為從犯。 對于被告人王昊及其辯護人所提王昊揭發檢舉他人犯罪行為,構成立功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法院經查認為:王昊提供的案件線索辦案機關此前已掌握,或與他人犯罪行為并無直接關聯,且對案件偵破亦未起到關鍵作用,王昊的揭發檢舉行為不構成立功,法院不予采納。 法院認為,檢方指控被告人王昊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王昊所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 近日,一中院以王昊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京華時報記者楊鳳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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