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岡山縣一名女性以日本民法中“女性離婚要等待6個月后才能再婚”的條款屬于“歧視女性”為由,向日本最高法院提起訴訟,稱此條款違憲。與此同時,日本最高法院還就“女性婚后必須追隨夫姓的法律規定”進行了辯論,預計今年年內會就這兩項規定是否違憲作出裁定。 據日本共同社4日報道稱,這位30多歲的女性,因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于2008年3月離婚,之后想與現任丈夫結婚,但不得不等夠6個月才進行了婚姻登記。這是因為日本民法為避免在父子關系方面出現雙重認定,所以規定女性在離婚后6個月內不得再婚。日本民法中關于父子關系認定方面的條款規定“(女性)離婚300天之內生下的是前夫之子”,“結婚200天后生下的為現夫之子”。這位女性于2011年8月以這項法律的不合理歧視導致其精神上的痛苦為由提起訴訟,要求國家賠償。 報道稱,該名女性的委托律師指出:“這樣的規定違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是對女性婚姻自由不可理喻的枷鎖。”而日本岡山縣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指出,(現有法律)的規定旨在避免對生父的重復認定,起到防糾紛于未然的作用,就立法主旨而言具有合理性。岡山地方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求,廣島高院岡山分院在二審中也支持了這一判決。目前該女性已上訴到日本最高法院大法庭。 “女性離婚6個月后才能再婚”這一條款,被日本民間稱作“再婚禁止期限”。日本民法中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當初立法時并沒有DNA這類的親子鑒定手段,所以給離婚女性設定了“等待6個月后(180天)才能再婚”的限制。女性等待6個月(180天),并且再婚后經過200天后生下的孩子,可以被準確地認定為現夫的孩子。早在1995年,就曾有日本女性起訴這條對女性設限的法律,但最終沒等最高法院宣判,原告方就撤訴了。(環球時報駐日本特約記者 李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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