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南寧11月9日電 (孫曉梅 黃鑫 林浩)11月9日,廣西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廣西旅游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張聰(副廳級)受賄一案。 檢察機關機關指控,張聰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10.5萬元。 南寧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3年至2015年間,張聰在擔任廣西農墾國有西江農場場長董事長、廣西城投集團辦公室主任、副總經理以及廣西旅發集團副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李某、梁某、廣西××有限公司、廣西五建公司第五分公司等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個人、單位給予的賄賂共計人民幣110.5萬元。 檢方指控的具體犯罪事實如下:張聰擔任西江農場場長兼西江房地產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李某謀取利益,收受李某給予的人民幣69萬元。 2013年,張聰擔任廣西城投集團副總經理、辦公室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廣西××有限公司加入廣西城投集團招標代理公司庫,并獲得城投集團一個自治區重大公益性項目片區保障性住房工程項目的招標代理業務提供幫助。在廣西××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陳某的辦公室,收受陳某給予的人民幣15萬元。 2013年,張聰利用職務便利,幫助廣西五建公司獲得廣西城投集團重大公益性項目片區保障性住房工程項目承建,并在建設過程中提供幫助,先后三次收受該公司經理徐某給予的人民幣23萬元。 2014年,廣西城投集團與廣西旅投集團完成合并重組。張聰擔任廣西旅發集團副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廣西城投集團與廣西××集團有限公司共同開發南寧五象新區“文化街”項目中,為廣西××集團有限公司在對接業務,協調處理事務提供幫助或便利,在其辦公室先后收受××集團藍某給予的人民幣2萬元。 另查明,案發后,張聰主動退出贓款人民幣105萬元。 檢察機關機關認為,張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10.5萬元,其行為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張聰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并表示認罪、悔罪,請求法庭給予從寬處罰。 經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及被告人最后陳述,法庭宣布該案擇日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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