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辦關于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意見
2015-11-10 15:26:39??來源:中國政府網 責任編輯:陳瑋 陳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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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信息公開加強社會監督 (十三)推動國有資產和國有企業重大信息公開。建立健全企業國有資產監管重大信息公開制度,依法依規設立信息公開平臺,對國有資本整體運營情況、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及經營業績考核總體情況、國有資產監管制度和監督檢查情況等依法依規、及時準確披露。國有企業要嚴格執行《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在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和企業商業秘密的前提下,主動公開公司治理以及管理架構、經營情況、財務狀況、關聯交易、企業負責人薪酬等信息。 (十四)切實加強社會監督。重視各類媒體的監督,及時回應社會輿論對企業國有資產運營的重大關切。暢通社會公眾的監督渠道,認真處理人民群眾有關來信、來訪和舉報,切實保障單位和個人對造成國有資產損失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的權利。推動社會中介機構規范執業,發揮其第三方獨立監督作用。 五、強化國有資產損失和監督工作責任追究 (十五)加大對國有企業違規經營責任追究力度。明確企業作為維護國有資產安全、防止流失的責任主體,健全并嚴格執行國有企業違規經營責任追究制度。綜合運用組織處理、經濟處罰、禁入限制、紀律處分和追究刑事責任等手段,依法查辦違規經營導致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案件,嚴厲懲處侵吞、貪污、輸送、揮霍國有資產和逃廢金融債務的行為。對國有企業違法違紀違規問題突出、造成重大國有資產損失的,嚴肅追究企業黨組織的主體責任和企業紀檢機構的監督責任。建立完善國有企業違規經營責任追究典型問題通報制度,加強對企業領導人員的警示教育。 (十六)嚴格監督工作責任追究。落實企業外部監督主體維護國有資產安全、防止流失的監督責任。健全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外派監事會、審計機關和紀檢監察、巡視部門在監督工作中的問責機制,對企業重大違法違紀違規問題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敷衍不追、隱匿不報、查處不力的,嚴格追究有關人員失職瀆職責任,視不同情形分別給予紀律處分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完善監督工作中的自我監督機制,健全內控措施,嚴肅查處監督工作人員在問題線索清理、處置和案件查辦過程中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的行為。 六、加強監督制度和能力建設 (十七)完善企業國有資產監督法律制度。做好國有資產監督法律法規的立改廢釋工作,按照法定程序修訂完善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中有關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的規定,制定出臺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條例,將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的職責、程序和有關要求法定化、規范化。 (十八)加強監督隊伍建設。選派政治堅定、業務扎實、作風過硬、清正廉潔的優秀人才,進一步充實監督力量。優化監督隊伍知識結構,重視提升監督隊伍的綜合素質和專業素養。加強對監督隊伍的日常管理和考核評價,健全與監督工作成效掛鉤的激勵約束機制,強化監督隊伍履職保障。 本意見適用于全國企業國有資產監督工作。金融、文化等企業國有資產監督工作,中央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5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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