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刑法修正案(九)》:護航網絡信息安全呈現五大亮點
2015-11-11 15:38:27? ?來源:人民網強國論壇 責任編輯:陳瑋 李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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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1月11日電(彭心韞)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有關互聯網信息安全的諸多規定引發了網民關注。公民個人信息如何得到更有效的保護,在網上傳播哪些信息屬犯罪……11日,人民網強國論壇就以上熱點采訪了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阮齊林。 一、嚴格了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 【修正案原文】 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修改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是有關個人信息安全的修改之一,您怎樣解讀這個修改? 【解讀】 阮齊林:之前的規定中也有對于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的規定,但是有兩個條件的限制。限制犯罪的主體要求是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醫療、教育、郵電等單位,因為職務上的關系,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提供或者出售給他人的,構成犯罪。也就是說第一個是身份上的限制,必須是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第二個限制是利用工作、職務便利獲得公民個人信息。 現在把這兩個條件都去掉了,不要求是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任何人都可以;也不要求信息的來源必須是因為工作關系獲取的,任何方式獲取的都可以。簡而言之,任何人通過任何來源獲得的他人信息,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都可以構成犯罪。這樣就擴大了非法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范圍。也就意味著對公民個人信息加強保護,加大了打擊范圍。 二、增加了對網絡服務提供者刑事責任的規定 【修正案原文】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一)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二)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四)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解讀】 阮齊林:這是明確針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的一條,既可以制裁個人,也可以制裁單位。 網絡服務提供者本身就有凈化網絡、合法利用網絡的義務,而且它也有保障監管的技術手段。有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為了提高經營額或經濟效益,有意縱容一些利用網絡進行違法犯罪的行為,比如網絡上出現的各種詐騙、開設賭場、傳播淫穢物品、虛假廣告等,對社會秩序、人身權利造成了很大威脅。在這種情況下,加強對網絡服務提供者有關義務的監督十分必要。關于懲治網絡誹謗案的司法解釋中也提到,如果經有關部門制止、警告,有關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一些帖子該刪不刪的也要追究相關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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