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紀委答疑黨紀新規:諸多細節彰顯黨紀嚴于國法
2015-11-20 07:31:03?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陳瑋 趙舒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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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北京11月20日電(記者闞楓)今年10月,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共的反腐制度設計再度得到完善。不過,一段時間以來,輿論中也出現了涉及上述法規內容的一些疑惑。 近期,中紀委多名官員密集就上述黨紀新規進行解疑釋惑,中共黨員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的一些行為“底線”,得到更為細致具體的明晰。而諸如違法超計劃生育仍需紀律處分,犯罪行為免于起訴仍要黨紀處分,用自己的錢揮霍消費也要管等等,黨紀新規中的諸多細節,體現著紀法分開、黨紀黨規嚴于國法的特點。 資料圖:中新社記者 韋亮 攝 疑問一:黨員到底能不能炒股? 中紀委:四類黨員不能炒股 新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88條是關于黨員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行為的處分規定。其中,第(三)項將“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作為違紀情形之一列出。 黨員到能能不能炒股?哪些黨員被明確不能涉足股市交易? 11月19日,中紀委網站刊出“回復選登:中央紀委法規室“兩項法規”權威答疑(一)”,其中,根據相關規定,中紀委明確列出了“不得買賣股票”的四類人群。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于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后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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