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紀委答疑黨紀新規:諸多細節彰顯黨紀嚴于國法
2015-11-20 07:31:03?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陳瑋 趙舒文 |
分享到:
|
疑問二:黨員開車嚴重超速怎么處分? 中紀委:犯罪情節輕微免于刑罰也會給予處分 今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開始實施,除了已有的醉駕入刑,根據新版修正案,“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也被納入刑法。 而根據新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32條規定,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針對“一些交通違法行為是否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處分?”中紀委在上述答疑中回應,“不論何種犯罪行為,只要是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予刑事處罰的,均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疑問三:黨員超生還要黨紀處分嗎? 中紀委:違法超計劃生育仍紀律處分 新版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刪除了此前有關黨員計劃生育的一些處分條款。這一細節的變化在輿論中一度引發諸多猜測。此后召開的十八屆五中全會上,中共中央關于十三五規劃的建議中提出,要“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政策。 黨員在計劃生育方面的要求是否在“松綁”?黨員超生還處分嗎? 11月18日,中央紀委副書記張軍做客中紀委網站在線訪談,針對這一問題,他回應稱計劃生育是基本國策,廣大黨員都應自覺遵守、執行。張軍稱,將來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若做了相應修改,一對夫婦兩個孩子也是“計劃生育”,這一基本國策也要嚴肅執行。 張軍稱,修訂后的《黨紀處分條例》刪除了超計劃生育的處分條款內容,主要是按照紀法分開的原則,既然國法有規定,黨員就應當模范遵守。《黨紀處分條例》不再重復規定,絕不意味著是對黨員在遵守國法、計劃生育方面的松綁。如果黨員違反法規超計劃生育,構成違紀的,仍然要按照總則中的紀法銜接條款予以紀律處分。 資料圖 疑問四:黨員“奢靡享樂”咋界定? 中紀委:用自己的錢揮霍性的消費也不行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26條規定,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這里的“奢靡享樂”如何界定?黨員用自己的合法收入購買豪車、名表,會不會受到黨紀處分?18日,張軍在中紀委網站的訪談中也詳細解釋了這些疑問。 張軍指出,所謂“生活奢靡、貪圖享樂”,主要是指黨員背離了黨章要求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義務和《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尚儉戒奢”的要求,在日常生活中,講排場,比闊氣,動輒揮金如土,恰如廣大群眾批評的那種土豪氣。這些人的行為,明顯超出了當地正常生活消費水平,也破壞了群眾心目中黨員應當是社會主義新風尚和社會主義榮辱觀帶頭踐行者的良好形象。所謂“不良影響”,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風俗習慣和群眾反映等因素綜合考慮。 張軍稱,上述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行為,是指用自己的錢進行高標準或者揮霍性的消費。 “在黨的改革開放政策下,靠誠實勞動先富裕起來的黨員、干部,生活過得好一點,群眾完全能理解,但是過分奢靡,群眾中、社會上是有評價標準的,會認為他們已不像一名共產黨員。”張軍稱,對這樣處理私生活的黨員,黨組織不能不管、不能不予過問。 資料圖 疑問五:如何區分禮尚往來與收受禮品? 中紀委:明顯超出正常風俗習慣 酌情處分 在新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第83條和第84條中,對于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等處分規定里,都提到了“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表述。 如何區分禮尚往來與收受禮品?“明顯超出正常”的表述怎樣界定? 按照張軍的解釋,《條例》沒有對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等行為搞簡單的“一刀切”,而是區別了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了規定。 其中,張軍指出,日常生活中純屬禮尚往來,收受同事、同學、老鄉、朋友等贈送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雖然與公正執行公務無關,也要視情況予以處理。這個“情況”就是“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 何為“禮尚往來”?張軍稱,一是指在禮節上講究有來有往,換句話說就是你對我怎么樣,我也對你怎么樣,不能只來不往。第二是指明顯超出了當地正常經濟水平、風俗習慣、個人經濟能力的禮品、禮金價值。具體給予處分時就要根據各種因素綜合考慮酌情處理。 疑問六:黨員能否參加老鄉會、校友會? 中紀委:違規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才可能處分 新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公布之后,其中涉及黨員領導干部參與“校友會、老鄉會、戰友會”等活動的規定備受關注。《條例》第68條規定,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要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黨員還能參加老鄉會、校友會等聯誼嗎? 根據中國紀檢監察報11月2日的報道,中央紀委法規室主任馬森述對這一問題進行了解釋。 按照馬森述的解釋,該條規定的主體僅是“黨員領導干部”,體現了對黨員領導干部的高要求。該條所稱的“有關規定”是指2002年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總政治部聯合下發的《關于領導干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組織的通知》。此外,該條所稱的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是指未經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 馬森述稱,黨員包括領導干部在正常范圍內的老鄉、校友、戰友聚會并不違反黨的紀律。要注意區分該違紀行為與組織參加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正常聚會活動,只有違反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才有可能構成處分。(完) |
相關閱讀:
- [ 11-19]中紀委法規室"兩項法規"答疑:是否黨員干部以后不準買賣股票
- [ 11-19]中紀委:在一些人眼中政治是最軟的柿子 隨便捏
- [ 11-19]中紀委回應“有關規定”是指哪些規定
![]() |
![]() |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